浅析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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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被害人承诺【摘要】受害人的承诺对于行为人责任承担具有重要的意义,其减少行为人行为可责性,甚至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我国的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有所运用,因此,对被害人承诺问题进行探讨有助于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健全。【关键词】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无效承诺一、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的行为理论在刑法史上有着十分漫长的发展历史。早在古罗马时代,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在《学说汇纂》第47卷写下一句法彦:“以被害人的意志所产生的,不是不法的。”后发展成为“得到承诺的行为不违法”的法律格言。即行为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时,

2、如果该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正是权利人所意欲的行为与结果,那么,对被害人就不产生侵害问题。所谓被害人承诺,又称权利人承诺或被害人同意,是指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同意他人侵犯自己法益的情况。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排除犯罪性事由,得到国内外刑法学界的广泛认可。权利人请求或者同意行为人损害其某种合法权益,表明他已经放弃了该种合法权益,因此,法律就没有必要保护由权利人放弃的合法权益,从而就不需要对损害合法权益的人予以刑事追究。二、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一)承诺的权限在刑法中,法益可以分为个人法益和超个人法益,超个人法益具体又可以分为国家法益和社会法益。通说认为被害人只能对个人法益才有权处分,而对于涉

3、及国家、集体的超个人法益无权处分。虽然是个人法益,但如果同时包含有国家、社会法益的内容,那么一般认为承诺也不能阻却违法性。”日本过去的通说和判例认为,诬告陷害罪是对国家法益和个人法益双重的犯罪,因此,被诬告者的承诺对犯罪的成立是没有影响的。1、有权承诺的范围(1)人身自由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都属于可承诺的权利,但是如果涉及共有关系中的财产权,情况则相对要复杂一些:按份共有的,如果共有财产是可分的,则被害人可以并且也只能就起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予以承诺;共有财产不可分的按份共有以及共同共有的,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被害人无权就共有财产作出承诺。(2)名誉权、人格权。我国刑法将侵犯

4、名誉权、人格权的诽谤罪、侮辱罪规定为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以外,告诉才处理。这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名誉权、人格权除涉及公共利益外,应视为承诺人有权处分的权利。(3)性权利。性权利也可以承诺,但行为人不得以经过不满14岁的幼女的承诺作为抗辩理由。对于诱惑、组织妇女卖淫,在妇女同意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认定为有效的被害人承诺,因为该承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伤风化、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妨害社会秩序。2、无权承诺及受限制的承诺范围(1)生命权。安乐死是与被害人承诺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对于被害人是否有权对生命权进行承诺的问题,历来备受争议。目前,除少数承认安乐死不违法的国家外,几乎所有的国家

5、和地区都严格禁止被害人承诺他人剥夺自己的生命。美国一些州也通过了类似安乐死的法案,但是对其适用规定了非常严格的适用条件并且可以实行消极地安乐死,即只能通过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停止生命,而且必须通过医院道德委员会的通过。我国的刑法典中虽然没有关于安乐死的规定,但是无论是在理论还是实践中,都认为得承诺而杀人行为及帮助自杀等成立故意杀人罪。(2)身体健康权。身体健康权是可有限承诺的权利。对于“有限”承诺的界定上,有很多观点。折中的观点认为承诺的伤害必须以不违背善良风俗和不造成严重伤害(如永久性残疾)为限。(二)主体要件1、能够对侵害法益表示承诺的,必须是具有承诺能力的人被害人的承诺能力,是

6、指被害人理解承诺的内容和意义并作出承诺的能力。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被害人承诺能力的认定一般参考年龄和精神两个标准。被害人应当具有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通常认为被害人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并且精神正常,应对所承诺是事项的内容、意义、结果具有必要的认识能力。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认为其不具有承诺能力。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承诺能力则应根据具体的法益种类加以判断。2、承诺必须由具体法益的归属主体作出只有法益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处分该法益。但是,在法益主体由于年少或者精神障碍而不能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思想,可以由其代理人代为表示承诺。但是,注意此处和民法上的代理有所不同。确定刑

7、法中能够代为承诺的法益范围的时候,应当根据代理权的范围、法益的种类(是身体、自由、还是财产)、侵害的程度、对于被害人本人而言的利益程度以及法益主体的实质判断能力,综合考虑。(三)主观要件:主观要件应分别从行为人和被害人两方面来考察就被害人一方而言,有效的承诺必须是在被害人对行为人本人以及行为、承诺的内容、作用、后果以及意义具有充分认识的情况下才做出的,任何存在欺诈、胁迫或者紧急状态下的承诺都是无效承诺;就行为人一方而言,是否要求其对被害人的承诺有认识,意思表示说与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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