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理基础之比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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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了丰富的思想和理论资源。耶伊儒三种文化中的一些共同价值,如自然法、契约、正义、天道、人道、博爱等等,早已成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战争的合法性基础、多元宽容的跨文化基础,以及实现永久和平的制度基础。  【关键词】圣经;可兰经;儒家思想;国际法;和平  一、自然法和契约论作为国家关系的伦理基础  在实证法的背后寻求形而上的正义原则的支持,以作为实证法的立法依据和其合法性的检验尺度,是谓“自然法”。自然法是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强制力的合法性依据。在初期以战争法为主要形态的古典国际法,正是以神启自然法为法理依据的。而《圣经》[1]中的“十诫”则为古典国际法提供了最早的自然法的形

3、式原则的蓝本。。对自然法的内容虽有非常不同的理解,但可以确定的是,自然法的背后意味着神的世界秩序的存在。而要确立自然法首先就必须确立神的威严:耶和华是“信实的神;向爱他、守他戒命的人,守约施慈爱,直到千代;向恨他的人,当面报应他们,将他们灭绝。”。[2]  在穆斯林的社会里,法律和宗教同属于一个密不可分的价值体系。伊斯兰教的经典《古兰经》既是神学家的经书,又是法学家的法典,是所有法律的源泉。[3]《古兰经》这样说:“真主,除他外,绝无应受崇拜的”,“一切赞颂,全归真主,全世界的主,至仁至慈的主”,“你所佑助者的路,不是受遣怒者的路,也不是迷途者的路”。。“不义的人改变了

4、他们所奉的嘱言,故我降天灾于不义者,那是由于他们的犯罪。”。对安拉的命令和禁令的遵从不仅是教徒法律上的职责,也是其神圣的宗教义务。  如果说,“爱你的神”是耶回先知和律法,以及一切真理的总纲的话,儒教,即儒家思想中似没有明确的“爱天”之说。不过,敬天和畏天则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基本价值:尔殷遗多士,弗祷昊天,大降丧于殷。周佑命,将天明威,致王罚,命终于帝,[4]深受儒家思想浸染中国古代典籍《左传》和被孔子珍爱的《诗经》中有很多这样的例证,如:襄公十三年吴侵楚失败的原因,被归结为吴的“不吊”,因为诗曰:“不吊昊天,乱靡有定”。[5]以儒学思想为代表的中国文化对天人关系的反省

5、虽然远不如西方深刻,但天也确被看作有位格的神。郭沫若认为:《尚书》和《诗经》的“雅颂”与《旧约》中的“雅歌诗篇”相近,诗书里的上帝完全是人格神。[6]孔子天的概念上承于诗书以来的正统天命观,并不否认天的神性本质,而只在天人关系上有所改变,使得天和个体发生直接的联系。。既然如此,人天可以对话,天对人也会有要求。正所谓,有命在天,不得不从,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而礼作为人的内在思想和外在行为规范的所谓“民之行”,即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  国际联盟是现代多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形态。国际联盟的构建在西方始于《圣经》所记载的实践:便雅悯人剥夺外乡人的权利,杀死了利未人的妾。以

6、色列人的所有部落因联合起来,攻打便雅悯人。。在《撒母耳记》中也能看到:以色列的第一个国王扫罗在亚扪人来攻打时,将一对牛分送各个部落,以此号召所有这些部落一同抵抗。扫罗还发话:“凡不出来跟随扫罗和撒母耳的,也必这样切开他的牛。”。事实上,以色列神殿周围的部落好比订立了互不侵犯条约的联盟。联盟成员维护普遍的和平,并一致尊重外邦人应受到友好接待的权利。[7]不过,在东方,国际联盟的萌芽则无疑产生在中国的春秋战国时代,即诸侯之间的“会”、“盟”:如所谓“兵车之会”和“衣裳之会”。古代中国国际组织的基本特征是:在主权者之间设立,根据国与国之间的正式协议创建,具有政权合作的职能。[

7、8]而为中国古代国际组织的建立提供理论资源的正是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诸子百家的学说。  有盟必有约。在西方,《圣经》的旧约、新约之约即指犹太先知与上帝的契约。[9]尽管东方的古埃及和古希腊已有丰富的国际条约的实践,但契约的神圣性则主要是由《圣经》确立的。同时,“莫西十诫”的出现也开启了文字的契约逐步取代口约的时代。[10]笔者甚而以为,国际法只有书写的条约才具有拘束力的普遍规定,应当追溯到《圣经》的这一传统,如《圣经》昭示,民族间的交往原则上通过契约来进行:神晓谕摩西说,“??????我从前向亚伯拉罕、以撒、雅各显现为全能的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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