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ID:33327414

大小:55.51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2-24

上传者:U-998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_第1页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_第2页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_第3页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_第4页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_第5页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安全生产法论文:《安全生产法》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实施已经7年多,然而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却接二连三的发生,本文主要围绕实施《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意义、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的保障三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安全生产;煤炭企业;安全监察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2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新的里程碑。该法实施已经七年多,尽管安全生产的意义我们都知道,但煤炭企业的安全事故却接二连三的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1 实施《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的意义   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依法规范煤炭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法》要求煤炭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对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安全投入、安全建设工程和安全设施、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配置、生产经营现场的安全管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等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做出了严格、明确的规定。这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人员安全素质、严格规章制度和明确安全岗位责任、改善安全技术装备、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和减少事故、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都有重要意义。  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煤炭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这就依法界定了综合监督管理与专项监督管理的关系,有利于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依法各司其职,相互协同,齐抓共管。 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利于提高煤炭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目前,大量煤炭企业的从业人员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安全素质偏低的问题。《安全生产法》在赋予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他们必须履行的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接受培训、提高安全技能、及时发现、处理和报告事故隐患不安全因素等法定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从业人员要切实履行这些义务,逐步提高自身的安全素质,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规章制度,及时有效地避免和消除大量的事故隐患,从而掌握安全生产的主动权。《安全生产法》还赋予煤炭企业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参与权、知情权、避险权、检控权、求偿权和诉讼权,其目的不仅在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还在于促使他们在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中重视安全、保证安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养成自我保护、关心他人和保障安全的意识,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堵不安全漏洞,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斗争,以便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的氛围。2 煤矿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复杂的、综合的,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也是全方位的。分析表明,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煤矿从上至下存在较严重的急功近利的思想,防灾措施缺乏针对性,且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大量存在。  煤炭企业表现为:在煤炭市场恢复性好转的形势下,急于摆脱困境;或在采掘失调情况下,急于恢复正常生产;或为追求更大利润,片面追求生产而使安全处于从属地位。可以说,每起煤矿重特大事故均与此相关。黑龙江鸡西城子河煤矿奉行“多出煤就是硬道理”,2002年6月20日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124人。贵州水城木冲沟煤矿在采掘严重失调、生产受到黄牌警告的情况下急于出煤,采用非正常采掘布置, 2000年9月27日和2002年3月29日先后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分别死亡162人和39人。在2002年国有煤矿发生的16起重特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中,防灾措施不力的8起,地质条件变化未能及时修改实施措施的3起。  (2)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性不高、监察工作机制有待完善,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2002年,国有煤矿共发生4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这些事故的矿井,在事故发生之前的多次安全检查中,都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各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都曾多次下达整改意见书要求其整改,但这些企业置若罔闻,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反映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权威不够,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此外,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安全监察工作机制,以应对我国幅员辽阔、煤矿数目众多、安全监察人员有限的现实。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效率、技术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尚不能满足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  (3)职工综合素质低,人员缺乏避灾自救训练,自我保护意识差  据2000年开展的全国煤矿安全状况调查,生产能力在30万t以上的大中型煤矿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仅占5·44%; 30万t及以下中小型煤矿中,平均每处煤矿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职工不足3人。由于煤炭行业近年普遍不景气,职工的流动性加大,给安全生产管理带来很大难度,也给安全技术培训造成困难。入井人员不随身携带自救器的现象相当普遍。2002年国有煤矿发生的4起特大瓦斯突出事故中,3起事故的矿井未配备隔离式自救器,另一起事故的矿井虽有配备,但部分工人不能正确使用;4处事故矿井均未建立压风自救系统。事故应急中,由于工人不能正确选择逃生路线,而造成灾害事故扩大的事件也时有发生。3 《安全生产法》对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的保障  200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生效,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煤炭企业、煤炭安全监察机构、煤炭企业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和具体的操作。具体表现如下:  (1)法律确立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煤炭企业要站在法律的高度重新认识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了安全生产重要的地位。该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它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生产法》第16条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本法第21条规定:“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本法80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愈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以上第80条规定,是对生产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力、存在事故隐患不改或因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理。  《安全生产法》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明确责任人在《安全生产法》中有“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和“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的规定”。从这些具体规定,更加体现出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如果做不到安全生产,就要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出了重大事故还要受到法律制裁,相关的责任人员也要受到法律制裁。这便从法律的高度,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的追究制度。  因此,企业要站在法律的角度重新审视其安全生产,不仅将其作为必要的经营制度,更要赋予其法律的强制力。   (2)法律规定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安全生产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监管的管辖级别、具体的管理部门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监督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明确了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级别管辖权和各自的职责,并且,要设立独立的监管部门行使其监督管理权力。本法第54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本法56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改正;③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以上54,56条规定的内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检查职责范围之一。  为了维护对安全生产执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原则性,本法还就执法的失职、渎职,对执法者进行责任追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②发现未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另外,《安全生产法》重申了2000年由国务院下发的《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行政领导的责任追究,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法律规定的目的,就是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法律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发挥员工作用,履行安全生产的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三章既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又确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  在本法50条中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通过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他们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能有效地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的从业人员本法有强制规定,第49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这样,就把在作业过程中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变成为法律,也就是说必须执行。本法第90条同时也规定了对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至造成事故的处理额度和刑事责任追究办法,具有极大的威摄力和震撼力,使违章违纪者戒,不敢玩忽职守和掉以轻心。以上是在安全管理方面从业人员应尽的义务,即必须遵章守法,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又规定了从业人员的权利。本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本法3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本法4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本法44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本法46条:“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业主不得因拒绝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本法的诸多条款,从各方面规定了对从业人员进行劳动保护和权利维护,这都是十分难得的。  《安全生产法》也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从业人员有权利并有义务对安全生产予以监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从业人也能够理直气壮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从而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更好地保护好从业人员的权利。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从业人员的主动监督,也是减少事故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有效地改变以往从业人员含含糊糊上岗、稀里糊涂工作的不负责局面,从而保障安全生产的有序进行。  因而,提高员工素质,尤其是安全生产方面的素质,充分发挥从业人员的积极主动性,发挥其监督作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是有深远意义的。   结束语:总而言之,煤炭企业要想在一种有序的环境中创造经济效益,就必须保证其生产经营活动是安全的,即安全生产。只要煤炭企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的职工认真守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煤炭企业一定会迎来良好的安全生产局面。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2,11.41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