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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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6号《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2年3月9日商务部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生猪屠宰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内贸易局1998年第1号令)同时废止。部长:陈德铭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实

2、施行政处罚,以及开展与行政处罚相关的监督检查、调查取证等活动,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  第三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实施;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由其内设机构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具体实施。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将本部门行政处罚工作统一交由一个内设机构,或者依

3、法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具体承担。  内设机构应当在所属商务主管部门法定权限内,并以所属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商务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内设机构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等活动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回避规定,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14第二章管

4、辖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及相关工作。上下级商务主管部门均有权管辖的事项,以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为主。  商务部依法管辖由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七条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将本部门有关日常监督检查及案件调查等工作,委托给下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承担;也可根据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请求,处理下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  下级商务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案件属重大、疑难案件,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自行办理的,可以依法

5、报请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八条商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商务主管部门管辖。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商务主管部门。受移送的商务主管部门有异议的,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九条两个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6、。  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需要其他商务主管部门协查的,可以发协查函。必要时,可以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有关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并及时书面告知协查结果。  第十一条商务主管部门开展行政处罚需要其他行政机关配合或者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执法权限的,应主动加强与其联系,探索开展联合执法或者建立执法协作机制。  商务主管部门发现受理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第三章监督检查14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

7、管部门通过接收举报投诉、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商务活动中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商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借机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十三条商务主管部门通过公布12312举报投诉热线、开通在线举报投诉窗口、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健全举报投诉服务网络,完善举报投诉工作机制,面向社会接收、办理举报投诉。  对接收的举报投诉,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商务行政执法举报投诉记录》,并依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方式处理。举报人要求保密

8、的,应当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可进入有关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一)因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抽查、案件调查等,确有必要实施现场检查;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现场检查;  (三)有明确具体的检查对象和检查内容;  (四)检查内容属于商务行政执法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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