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

ID:33319267

大小:1.99 MB

页数:30页

时间:2019-02-24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_第1页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_第2页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_第3页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_第4页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_第5页
资源描述:

《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债务人的股东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徐颖73引言破产重整制度被冠之以破产法史上的“伟大发明”74,其作为“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75,以“企业拯救”和“债务清理”为双蓖制度目标,具有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理的双重制度功用,带来了破产法理念和破产制度建构上的诸多新变化。在重整参与主体上,公司重整亦带来一个较为微观但不容忽视的新变化——债务人的股东成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参与主体,此点是认可和调动股东积极性的破产重整制度不同于破产清算制度的特点之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第八章“重

2、整”亦规定了股东享有苇整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但是股东作为参与主体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具体权利,立法上的规定较为简略,以致需要进行一定的补充和完善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而我国学界对此也尚未形成深入研究和广泛共识,以致在较少的著述中,对于新《企业破产法》中关于股东权利的规定已经出现了不一致的解读和缺乏论证的误读,以上问题如果不加解决,将会给赋予股东参与主体地位的新《企业破产法》的实际操作带来困扰,而对上述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正是本文写作的出发点。由于重整制度多适用于公司(尤其是大型的股份有限公司)76,因此,本文的论证以公司的破产重整为限定范围,集中分析作为重整债务人的公司的“出资人”——“

3、股东”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权利状况。本文主要采用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进行论证,落脚于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的分析,以其他国家(地区)立法例和破产重整理论为基础,对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中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进行解读分析并提出一定的具体适用建议,力求能够促进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对股东权利的规制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使其能够充分保证股东对重整程序的参与,发挥股东拯救债务人的积极作用,又能基于股东不利于重整制度目标实现的白利倾向和与债权人存在的利益冲突而对股东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并利于破产重整制度目标的实现。债务人的股东是公司重整的一支积

4、极力量,赋予其作为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应当使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能够积极的参与到破产重整程序中、进行公司拯救并合理的分享重整成功的利益,但是亦应注意其自利倾向和各个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对其股东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证破产重整制度的公平、公正且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而“生机勃勃”。第一章债务人的股东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法律地位一、债务人的股东及其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诉求(一)对“债务人的股东”的概念界定在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债务人的股东”指对作为破产重整对象的债务人享有股东权益的主体。”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付翠英编著:‘破产法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

5、004年12月第1版,第255页。”王卫国著:‘破产法》,人民法院H{版社,1999年12月第l版,第226页。”虽然我围新‘破产法》没有对重整的适用范围进行限定,但是各国(地区)的立法例中(例如我国台湾地区、英国和日本的立法例)多规定“重整一般适用于公司”。引白李永军著:‘破产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1月第l版,第418页。其中“股东权益”和股东资格的确认以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股权应以出资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在股东资格的确认上,记名股东以股东名册的记载为依据,而无记名股东则应以持有公司的股票(包括持有实物股票、存于证券账户等形式)为依据"。根据联合国贸易法委

6、员会《破产立法指南》中对于“利益方”的界定,“切身权利、义务或利益受到破产程序或破产程序中特定事项影响的任何当事人,包括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债权人、股东、债权人委员会、政府部门或受到此种影响的任何其他人。破产程序对其利益影响渺茫或不明确的人将不被视为利益方”孢,债务人的股东由于权利、义务或者利益受到破产重整制度的影响而是破产重整制度的利益关系人。(二)债务人的股东在破产重整制度中的利益诉求分析股东是“对公司进行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糟,其股权内容包括“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股利分配权、公司剩

7、余财产分配权”帅等等,在公司正常运营而没有陷入财务困境进入破产程序时,股东以股东(大)会的形式作为公司的意思机关引和最高权力机关,是公司最重要的利益主体。股东作为债务人的出资人,通过股利分配和转让股权的方式获得资本收益,由于股利分配并没有固定的分配率(优先股股东例外),而以公司的可分配利润作为基础,因此在公司没有可分配利润的情况下,股东就无法获得股息;同时在公司经营不好的情况下,转让股权的资本收益也会较低,因此,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营运状态和资产状况紧密相关,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则股东将受到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