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法医工作风险规避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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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法医工作风险规避陈德京2(夏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河南夏邑476400)摘要:几年来,无论是在政法部门还是法医行业,对于法医工作存在风险的问题都已达成共识,法医工作风险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沉疴痼疾。如何正确认识与解决法医工作风险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因此,结合当前我国法医工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提出一系列较为切实、可行的法医工作风险规避对策是十分重要的。关键词:法医工作风险规避多少年以来,法医所作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案件提供了科学证据,所作的贡献已功不可没,其作用在这里不再赘述。近年来,无

2、论是一线基层工作的法医还是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法医学专家,无论是各级政府信访部门接访者还是法学理论界人士对于法医工作存在风险的问题都已达成共识,普遍认识到法医工作风险已经成为阻碍我国法医学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一大沉疴痼疾;并且,他们都在积极呼吁提高法医工作者地位、转变法医工作者观念、完善相关立法,以解决法医工作风险规避问题。2010年,公安部刑侦局会同中国刑警学院对基层法医进行了职业风险和心理状况调查,至今尚未公布调查结论报告,如何正确认识与解决法医工作风险问题已是迫在眉睫。因此,笔者根据从事法医工作二十年

3、的经验,归纳出当前我国法医工作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并对法医工作风险规避谈谈几点粗简的认识。1法医工作风险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中的一种,它具有独立性、结论性和范围性。法医学鉴定是法医鉴定人根据法律规定的形式、手段,以医学和法医学理论与技术为基础,对案中涉及人身伤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的书面结论,要求其必须合法、客观、科学。然而,在临案工作中,冲击法医工作的种种风险性因素坚如磐石,法医工作者所面临的风险种类愈加多样化、风险程度愈加强烈化、风险案件数量愈加上升化。法医工作的风险表现为法医鉴

4、定风险和法医意外风险。1.1法医鉴定风险,是指法医鉴定人作出的鉴定结果偏离被鉴定事项客观事实以及引起不恰当的司法处理,从而导致将承担鉴定责任甚至法律责任的可能性。也就是说,鉴定风险是由于不恰当的鉴定意见及处理给有关方面和被鉴定方造成损害,导致鉴定人承担了鉴定责任及法律责任。这种风险的产生既有来自于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的外部因素,又有来自于鉴定人员本身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的内部因素。社会环境鉴定风险的影响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对鉴定工作认识重视程度,社会公众往往对法医知识知之不多,又对法医鉴定期望值过高,一旦不合心意

5、,常诉诸法律,给鉴定工作带来较大风险。如被告人程某家曾因宅基地之事与本村的关某发生过矛盾。2007年12月30日8时左右,被告人程某到关某家吆喝,关某劝说其离开,程某不愿离开,关某往大门外拉程某,程某用拐杖打关某,后两人撕扯着来到关某家大门外的路上,在别人劝说下二人松手,关某倒地后死亡。经法医鉴定,关某符合在患有高血压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致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发生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生前纠纷中的情绪激动及损伤为急性心功能衰竭发生的诱因。由于死者要求法医鉴定期望值过高,总认为程某是被关某打死的,并多次组织

6、人员非法上访,暴力冲击国家机关,后经复核鉴定,认定了初次鉴定结论的正确性。法律环境对鉴定风险的影响,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执法标准不统一、执法不规范而带来的风险,法律完整,内容明确,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才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若政出多门,条款不明,相互之间不衔接或基至相抵触,则鉴定工作就缺乏统一判断的标准,鉴定风险也就较大,笔者曾遇见一例围绕其损伤程度历时五年,鉴定六次,当事人赴京上访数十次且被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曝光,实属罕见,具体案情如下:伤者代某,50岁,2003年4月16日在家中院内被人用钝物

7、击伤面部上唇部,初次法医检验:右上唇有一长2.1cm斜形创口,边缘不整齐,已缝合,唇内侧有2cm的创口,两创相通。法医根据两院两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14条规定,颌面部穿透创系轻伤。后经某市公安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中心、某市人民检察院、某国家级司法鉴定中心、上海某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反复多次鉴定,结论不是轻伤就是轻微伤,本案经反复多次鉴定,虽然客观上对认识和运用理解标准有差异,但也不能否认现行法医鉴定体制中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弊端,而作为公安机关迫于双方当事人以上访为借口的纠缠,不得不

8、采取“哪方不服就重新委托”做法,以致形成该案“久鉴不结”的局面,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1]。二是鉴定人用选用的鉴定方法、仪器、操作等方面也存在有失误的可能,鉴定手段的风险性当然也是造成鉴定风险潜在性和普遍性的重要原因;况且有时法医还要面对当事人及群众的质疑和猜忌。有些涉及非正常死亡案件、凶杀案件,死者亲属情绪往往特别激烈,如果查验结论不符合死者一方亲朋好友的意愿,他们可能会作出种种非常举动。在施加压力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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