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时效

浅议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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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时效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叶旭弘[内容提要]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成为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严重,大都不敢以身试法。但也有不少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续用工一段时间后终止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是否属于连续侵权等问题的争议成为热门话题。笔者认为双倍工资

2、不属劳动报酬,是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连续侵权。[关键词]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连续侵权一、问题的提出:应签未签劳动合同给予双倍工资的时效这一论题的提出,缘于笔者代理的两个劳动争议案例的思考。案例一:张某原系其汽修有限公司的职工,张某与该公司于05年8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08年8月1日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仍在该公司工作。2010年2月份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案例::徐某于2008年2月到该公司工作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2月份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

3、0年3月份申请仲裁请求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张某、徐某委托代理律师认为,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应系法定劳动报酬范围,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属于连续侵权,张某、徐某申请仲裁没有超过仲裁时效。笔者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则认为,双倍工资不属劳动报酬,是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行为不属于连续侵权。张某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有部分已超出仲裁时效;徐某主张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出仲裁时效。虽然这二起5案件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但对这一争议问题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中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

4、探讨。二、双倍工资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从字面来看,双倍工资的另一半工资与劳动中的工资是完全对应的使用的是“工资概念”。从双倍工资的本意来看,这种给付属于工资本身,类似于矿工一日扣除三天工资的概念。从立法规定来看,并未使用赔偿金、惩罚金等概念。因此,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应系法定劳动报酬范围。笔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即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属于劳动报酬,理由如下:从工资总额组成部分来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条款没有办法找到另一半的出处。从双倍工资的本意来看,是因为用人单位未经自己应尽义务而承担的一种额外给付义务,这种情况不

5、属于“拖欠”劳动报酬。所谓的拖欠,是基于劳动者直接劳动所得,而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付造成的。因此,双倍工资的立法根源是为了对劳动者进行补偿,而这种补偿不是基于劳动。从双倍工资的性质来看,劳动报酬是基于劳动者的劳动而获取的一次性收入,包括:工资、加班费、奖金、补贴等。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劳动的罚则,其支付的前提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劳动,而是基于用人的违法行为。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属于惩罚性质赔偿金,其数额按工资标准支付而已。从双倍工资的名称来看,似乎是劳动报酬,故名为“工资”,但从双倍工资的实质来看,不是劳动报酬。它是用人

6、单位因为没有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而作出的赔偿,与劳动者的劳动无关,并非劳动者所付出的劳动的对价。这也是很多用人单位不理解双倍工资的原因:你做了工作,我发了工资,为什么还要给你一倍工资呢?这不是不劳而获吗?是不是不劳而获就且不论,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身,确定不是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三、双倍工资争议是否受一年时效的限制有种观点认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由于双倍工资的另一倍

7、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因此,亦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本案中,张某在08年8月1日至2010年2月未续签劳动合同,其08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31日双倍工资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均可,不会超过仲裁时效。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日为2010年2月,其在2010年3月提出仲裁申请没有超过一年仲裁时效。笔者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仲裁时效分为两类,一类是普通劳动争议的一年仲裁时效,一类是拖欠劳动报酬特殊时效。特殊时效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因单位拖欠劳动报酬,提出仲裁申请的,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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