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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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HFS10—2018—0010青海省财政厅文件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青财金字〔2018〕1016号关于印发《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财政局、人社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为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全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等有

2、关规定,制定了《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王海瑞华措联系方式:0971-6114259附件: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2018年7月9日22青海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青海省落实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6〕94号)文件精神,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务和保障体系,加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

3、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财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财政用于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专项资金,包括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基础金融服务空白地区银行业金融服务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等4项。第三条专项资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点、可持续的原则,综合运用业务奖励、费用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地方政府、金

4、融机构及社会资金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农民、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和适用性。第四条22专项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分配方式。市(州)、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配使用。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规范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金融服务向普惠方向延伸。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组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预算监管和绩效管理。第二章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第七条为发

5、挥财政资金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引导其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第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3%的部分,财政部门可按照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第九条奖励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县域金融机构收入核算。第十条本章所称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级(含县、县级市、县级区,不含县级以上城市的中心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法人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本章所称涉农贷款,是指符合

6、《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中的“农户贷款”、“22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3类贷款。本章所称涉农贷款平均余额,是指县域金融机构在年度内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即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之和除以月数。如果县域金融机构为当年新设,则涉农贷款平均余额为自其开业之月(含)起每个月末的涉农贷款余额平均值,可予奖励的涉农贷款增量按照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的50%核算。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第十一条为加强普惠金融服务的区域均衡性,进一步加大对薄弱环节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专项资金安排支出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

7、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附件1)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根据贷款业务开展情况给予一定补贴,支持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建设。第十二条对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一)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二)村镇银行的年均存贷比高于50%(含);(三)当年涉农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平均余额占全部贷款平均余额的比例高于70%(含);(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22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财政部门可按不超过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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