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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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关于印发《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的通知豫国资文〔2017〕1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审计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银监分局,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审计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

2、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bb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3月1日 关于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意见    根据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

3、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把处置“僵尸企业”作为省属企业深化改革、提质增效和结构调整的重中之重,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优化存量、引导增量、主动减量,推进省属企业瘦身健体,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引导,依法处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大环保、能耗、水耗、安全、质量、技术执法力度,建立健全开放透明、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强化法治意识,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公开规范操作,依法依规处置债权债务,妥善做好职工安置。bb   2.政府推

4、动,企业主体。更好地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环境营造、社会保障、统筹协调等方面作用,停止对“僵尸企业”的补贴和各种形式的保护。强化省属企业集团主体责任,充分尊重企业意愿,自主选择退出途径和方式。   3.因企施策,分类处置。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合理分类,一企一策,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坚持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加大省属企业兼并重组力度,加强产业整合,优化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   4.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立足产业基础和长远发展,统筹推进,准确把握工作节奏和力度,不搞一刀切。将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作为处置重点,将“三煤一钢”

5、作为突破口,与化解过剩产能相结合,与产业转型升级相统一,促进企业扭亏脱困、转型发展。   (三)主要目标。从2017年开始,在省属企业中全面开展处置“僵尸企业”专项行动,加快“僵尸企业”重组整合和市场出清,用3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处置务。2017 年,完成“僵尸企业”总户数30%以上的处置工作;2018年,完成“僵尸企业”总户数70%以上的处置工作;2019年,“僵尸企业”处置各项工作基本完成,遗留问题基本处理完毕。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益全面提升,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日臻完善。    二、重点工作    省属

6、企业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协调难度大,特别是面临债务处理难、资产处置难、人员安置难、破产退出bb难等难题,必须要着眼全局、借势发力、综合施策、破解难题,切实推动处置工作有序开展。   (一)明确界定范围,分类有序处置。   “僵尸企业”是指:已停产6个月或半停产12个月以上、连年亏损、靠政府或集团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不具备偿债能力的企业。我省省属企业处置“僵尸企业”的工作范围为:省政府国资委认定的省管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空壳企业);其他省属企业中的“僵尸企业”(含

7、空壳企业)根据前期调查摸底的结果和分类处置的原则,将“僵尸企业”分为“兼并重组类”、“债务重组类”、“破产重整类”、“破产清算类”四类分类处置。对“兼并重组类”企业,引导优势企业通过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尽快盘活有效资产;对“债务重组类”企业,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作用,通过担保替换、平移代偿、授信聚拢等方式,降低企业债务负担,尽快帮助其恢复生产;对“破产重整类”企业,采取出售式整的方式,维护核心商业渠道和大部分职工就业;对“破产清算类”企业,法院要依法实行简易破产程序(包括预重整)加快破产清算,尽快实现市场出清。

8、   (二)关于债务处理问题。    对“僵尸企业”的债务,在核实企业债务结构,建立债权人会商制度,加强对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的基础上,分别作出处理。bb   1.对“僵尸企业”欠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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