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讲座笔记(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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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讲座第一讲刑法概述340一、刑法基本原则3二、刑法的空间效力4三、刑法的时间效力5第二讲 犯罪和犯罪构成6一、犯罪概念和基本特征6二、犯罪构成7(一)犯罪构成“四要件”说7(二)运用7(三)犯罪的两个基本点(原理)和法制原则7犯罪构成示意图8三、犯罪主观方面10四、犯罪主体14五、犯罪客观要件16第三讲排除犯罪性行为18一、不认为正当防卫的情况18二、防卫过当20三、防卫过当的责任20四、无过当防卫20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21六、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21第四讲犯罪形态21一、既遂的概念和类型22二、未遂犯与预备

2、犯的区别24三、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的区别25四、常见罪的“着手”(实行行为的开始)与“既遂”(犯罪完成)25五、犯罪未遂的种类25六、中止犯与预备犯、犯罪未遂的区别——是否具有自动性26七、中止犯的时间性27八、中止犯的客观性、有效性27九、未完成罪的责任27第五讲共犯(特别重要,阮教授说不考找他)28一、共犯的构成条件28二、不构成共犯的几种情况28三、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和责任29四、教唆犯的特点和责任(重要又复杂)30五、共犯形式31六、共犯与形态(未遂、预备、中止)32第六讲罪数形态(有很多疑难问题)32一、一般规则33二、貌似数

3、罪或实际数罪但不并罚的情况33三、法律上的特别规定35第七讲 刑罚论3540第八讲罪刑各论(考的越来越深)39这部分要详略得当(特别是常见罪+司法解释)39第一讲刑法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二、刑法的空间效力三、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

4、责任相适应。【例题】甲男与乙女于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的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对甲、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A.聚众淫乱罪      B.组织淫秽表演罪C.寻衅滋事罪      D.无罪【答案】D 40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属地原则刑法第6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1.犯罪地的确认:(1)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

5、领域的,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适用属地原则,确立刑法效力。(2)在中国的船舶或飞机上犯罪,认为是在中国的犯罪。(3)未遂犯、共犯犯罪的确认,通常采取扩张立场。(4)发生在火车、使领馆的犯罪,其犯罪地点应当以该火车、使领馆所在地为准。2.属地原则的例外:(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2)发生在港澳特区的犯罪。  属人原则刑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

6、用本法。  保护原则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二)普遍管辖原则刑法第9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40对于国际条约规定的犯罪,我国在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1.适用对象:国际犯罪。如:公海上的海盗犯罪、毒品犯罪、劫持民用航空器罪、酷刑、恐怖主义犯罪、战争罪、灭种罪等。2.处理原则:或起诉或引渡。

7、3.补充作用:对属地、属人、保护原则的补充。  (三)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方法1.通过司法协助。2.保留再次审判权。刑法第10条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3.推导: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对中国具有一事不再理效力。 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溯及力规定的掌握:从旧兼从轻刑法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

8、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1.新旧刑法相同的,适用旧法。2.犯罪行为在新法生效前继续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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