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民宗委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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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权力清单序号权力分类项目名称子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承办机构备注1行政许可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1.寺观教堂筹备设立审批【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

2、报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团体市民宗委业务科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2.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筹备设立审批【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

3、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

4、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宗教团体市民宗委业务科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2行政许可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国宗发〔2006〕52号《宗教事务方面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细则》第七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四、

5、行政许可程序1、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属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市民宗委业务科市级保留

6、。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3行政处罚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共财产等违法活动的处罚【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一款: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共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公民市民宗委业务科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承接**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4行政处罚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

7、序情况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置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公民市民宗委业务科市级保留。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承接**区级权限和实施市本级权限。5行政处罚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四十条第三款: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

8、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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