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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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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预提所得税管理相关要求一、一般规定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般称为预提所得税。目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收入金额的1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1624861、上述利润(股息)是指根据投资比例、股权、股份或其他非债权关系分享利润和权利取得的所得。2、上述利息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2、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延期付款利息等,包括贷款协议中的所谓“安排费”、“承担费”和代理费。外国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担保费按照利息的相关规定缴纳预提所得税,该担保费是指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租赁、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接受中国境外的企业提供的担保所支付的或负担的担保费。3、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取得的使用费。4、上述租赁费是指外国租赁公司
3、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物件等租赁给中国境内用户使用所收取的费用,其中采用融资租赁的,可以从分期收取的租赁费中扣除设备、物件价款,以其余额为应纳税的租金所得。5、上述其他所得包括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股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6、预提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7、国内支付单位与外国企业签订借贷、技术转让、财产租赁等合同或协议,按合同或协议规定支付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款项,凡已计入本期国内支付单位的成本、费用的
4、,无论是否实际支付上述款项,均认同为已支付,并应按照税法的规定代扣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二)、向境外支付非贸易项下外汇售付汇证明的开具申请办理企业发生向境外支付税后利润、各种非贸易项下的各类外汇等,需首先向税务机关办理非贸易项下外汇支付的征税或免税证明后,持该证明方可到外汇管理部门或银行办理外汇汇出手续。1、企业向境外支付税后利润分局服务大厅“综合服务窗口”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完整审核无误后开具“完税证明”。需提供的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2)、开具证明的申请表格;(3)、支付利润所属当
5、年的审计报告复印件;(4)、支付利润所属当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分局汇算结果通知书、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5)、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6)、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2、企业向境外支付相关费用分局服务大厅“受理申请窗口”受理企业申请,具体处理分两种情况处理:在不予征税或免税情况下,由窗口人员初审,报分局长审批后,由窗口人员当场出具“不予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经审核,应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或外国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先填写代扣代缴所得税申报表,由“受理申请窗口”人员签审后,到“纳税申报窗口”申报
6、开票,缴纳入库后,再由“受理申请窗口”出具“完税证明”。具体应提供的资料:(1)、企业书面申请;(2)、企业开具证明的申请表格;(3)、支付费用的合同、协议复印件;(4)、对方提供的发票复印件;(5)、征税的情况下,还需所得税申报表、完税税单复印件;(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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