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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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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思考 论文摘要对人工生殖子女的亲子身份进行认定时,应以“人工生殖目的”为主要标准,“子女最佳利益”为最高原则,将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界定为婚生子女。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应仍然使用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对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应当在传统的亲子身份认定规则上有所突破,供卵体外授精的情况下,应以分娩者即不孕夫妻中的妻子为子女的法律母亲,子女的父亲根据婚生推定制度来确认,代孕时应认定委托夫妻为子女的法律父母。 论文关键词人工生殖技术亲子身份的认定子女最佳利益 我国对人工生殖子女豍亲子身份认定规则的
2、立法严重滞后于社会实践,目前,对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产生的纠纷主要依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豎的精神办理。但规定只有一条,简单抽象,不能涵盖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认定的一切问题,如对夫妻关系终止期间人工生殖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对同意的内容、形式、对同意是否可撤销等均无规定。根据人工生殖技术的分类,本文将对人工体内授精、人工体外受精、代孕三种形式下的子女亲子身份认定规则逐一分析。 一、人工体内授精亲子身份的认定规则 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insemin
3、ationAI),指用人工方式将男性精液注入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子的来源不同,人工体内授精可分为同质人工授精和异质人工授精。同质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byHusbandAIH),又称夫精体内授精,是指用丈夫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体内授精。异质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byDonorAID),又称供精体内授精,是指用供体(供精者)的精子对妻子进行人工体内授精。 (一)同质(AIH)人工体内授精亲子身份的认定 同质人工体内授精使用的
4、仍然是夫妻的精子、卵子,只是授精的方式与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有所不同,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出生的子女应当为夫妻的婚生子女。但随着冷冻精子技术的成熟,使用该技术出生的子女的亲子身份认定也变得不那么简单了,主要有四种情况: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致同意使用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出生的子女,该子女应当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因为这种情况下精子和卵子都来源于夫妻本身,有妻子孕育分娩,并未打破自然血亲关系。对于丈夫在手术前同意手术后反悔,依受胎期间未与妻子同居、生殖不能等原因否认该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情况,笔者认为,此
5、时应禁止丈夫的否认权,如果支持丈夫,则势必伤害妻子、子女的合法权益。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未经丈夫的同意擅自进行同质人工体内授精。笔者认为该子女应视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因为这种情况并未打破亲子血缘联系,权衡丈夫、妻子、子女的利益,显然妻子、子女更需要保护。从婚姻家庭生儿育女的功能和人工生殖子女的利益出发,应禁止丈夫的否认权。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致同意使用同质人工体内授精生育子女,但医生在手术时误用第三人精子而出生的子女,此时该子女应为夫妻的婚生子女,妻之夫仍为子女的法律父亲。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首先,该
6、子女与夫妻一方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其次,妻子没有违反婚姻的忠实义务,也没有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再者,夫妻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做了生育孩子的准备,而捐精者一般匿名,很难查询。 4.婚姻关系终止后,妻用丈夫精子或胚胎实施同质人工体内授精而出生的子女,这又可分三种情况。(1)丈夫去世前妻子已经怀孕,在其死亡后出生的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根据传统的婚生推定制度,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出生的子女可以被推定为夫妻的婚生子女。(2)丈夫死亡后,妻子根据丈夫生前的遗嘱或其他形式明确表明同意妻子使用自己的精子生育子女。笔者认为,子女为丈夫
7、的婚生子女,丈夫生前有生育孩子的愿望,主观上他是同意这个孩子出生的。鉴于此种做法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应限制使用亡夫精子生育子女。(3)丈夫死亡或双方离婚后,妻子使用丈夫冷冻精子授精出生的子女不应为丈夫的婚生子女。在此情形下,婚姻关系终止,又缺乏丈夫同意,所出生的子女只能认定为生母自己的子女。同上,应限制这种做法。 (二)异质(AID)人工体内授精亲子身份的认定 与AIH不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出生的子女必然存在两个父亲:一个是供精者,是遗传父亲,一个是生母之夫,是社会父亲。通说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丈夫同意的AID子女为婚
8、生子女,生母之夫为子女的父亲。这无疑更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符合子女最高利益原则的要求。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经丈夫同意的AID子女亲子身份的认定豏。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而使用他人精子孕育子女实则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一种侵犯。所生子女在法律上与生母有关系,与生母之夫不当然形成父子关系,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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