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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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绥宁县行政许可项目申请指南(序号64)填表单位: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事项名称城市、镇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受理机构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股决定机构绥宁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条件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项目;2、审批的项目应符合审批依据,有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3、所提供的图件符合要求。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申请、用地公文、工程简要说明及选址要求;2、凡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地

2、块的建设工程,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文本及附图(复印件);3、申报单位(人)身份证复印件。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经办人留联系电话;4、重大项目计划部门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及审批文件;5、经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及蓝线图;6、经批准的规划红线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7、《建设工程规划申请表》;8、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办理程序一、受理 (一)、责任人:规划股工作人员(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

3、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责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

4、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规划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的,评审时间为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意见在有关媒体上公示10个工作日,部门评审、专家评审及专家意见公示时间均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三)时限:即时二、审查(一)初审1、责任人:规划局规划股工作人员2、岗位职

5、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提出初审意见,交规划股负责人复审。 3、时限:5个工作日(二)复审 1、岗位责任人:规划股股长2、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2)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3、时限:5个工作日三、

6、决定 (一)、责任人:局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3、时限:5个工作日四、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规划股工作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2、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及时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放给申请单位。3、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

7、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拆讼的权利。4、时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实际承诺时间20个工作日收费情况不收费收费依据表格下载正在建设中监督检查绥宁县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咨询渠道0739—7611286责任追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九章执行办公时间及地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5—9月3∶00—6∶00)办公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中心路政务中心(长铺大桥北端)乘车路线乘5、8路公交车至中心路长铺

8、大桥北端西面站下。乘出租车起步价3元,超过2公里,每公里加收0.7元。在线申报正在建设中状态查询正在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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