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业工地主任执业证变更(补发)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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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變更(補發)申請書本人原茲依營造業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項及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條第項第款規定已申領執業證有案,惟因故須檢同有關書件,申請■變更營造業工地主任執業證。□補發此致內政部                   申請人簽章:申請變更項目□姓名□住址□其他申請補發原因□遺失□損毀□其他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籍貫/出生地行動電話連絡電話□H:□O:性別□男   □女血型電子信箱通訊地址申請資格□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ㄧ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ㄧ資格且取得營

2、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者。□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學歷服務機關職稱原工地主任執業證核(補)發日期及文號原工地主任執業證證號檢附書件■1.國民身分證影本  件(並附2寸照片一張)□2.執業證正、影本件■3.切結書件(如后附表一)□4.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影本件□5.本法施行前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或乙級技術士證影本件□6.營造業工地主任訓練講習結業(訓)證書影本件■7.營造業工地主任回訓證明書影本件■8.其他證明文件(登報資料、戶籍謄本、)件■9.執業證證照費(500)匯票(憑票支

3、付:內政部營建署)(或現金袋)乙張(封)※下表由主管機關填列收文日期年月日照片黏貼處審查意見□合格,准予變更(補發)執業證。□不合格,□1.駁回申請。□2.限期補正。1.照片自行貼於此處,請勿超出本欄。(照片請以近照6個月內為準並符合新式身分證規格)2.本申請書務請填寫端正詳確。核准日期發證日期執業證字號【附註】一、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九五○○○八七○五一號令公布修正營造業法第三十一條條文:第三十一條  工地主任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另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或取得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依技能檢定法令辦理之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由

4、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始得擔任:(第一項)(一)專科以上學校土木、建築、營建、水利、環境或相關系、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二)職業學校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畢業,並於畢業後有五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三)高級中學或職業學校以上畢業,並於畢業後有十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四)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土木、建築或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並於及格後有二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五)領有建築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或建築工程管理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土木或建築工程經驗者。(六)專業營造業,得以領有該項

5、專業甲級技術士證或該項專業乙級技術士證,並有三年以上該項專業工程經驗者為之。本法施行前符合前項第五款資格者,得經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時數之職業法規講習,領有結訓證書者,視同評定合格。(第二項)取得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每逾四年,應再取得最近四年內回訓證明,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第三項)本法施行前領有內政部與受委託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者,應取得前項回訓證明,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後,始得擔任營造業之工地主任。(第四項)工地主任應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織全國營造業工地主任公會,辦理營造業工地主任管理輔導及訓練服務等業務;工地主任應加入全國營造業

6、工地主任公會。營造業聘用工地主任,不必經工地主任公會同意。(第五項)第一項工地主任之評定程序、基準及第三項回訓期程、課程、時數、實施方式、管理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六項)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八日內政部台內中營字第○九六○八○二八二四號令修正「營造業工地主任評定回訓及管理辦法」:第四條申請核發工地主任執業證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第一項)(一)申請書。(第一款)(二)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ㄧ資格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合格者,檢附職能訓練講習結業證書、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第二款)(三)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之

7、ㄧ資格且取得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者,檢附營造工程管理甲級技術士證、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第三款)(四)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檢附職業法規講習結訓證書、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資格證明文件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第四款)(五)符合本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者,應檢附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及回訓證明書。(第五款)前項工程經驗之證明文件如下:(第二項)(一)服務證明書:1.在政府機關、公(軍)營機構服務者,應繳驗該機關(構)出具載明任職職系說明之服務證明書。2.在依法登記之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營造業、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民營事

8、業機構之營繕單位服務者,應繳驗該事務所、公司或機構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及其出具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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