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ppp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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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 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   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一节特许经营权   第二节履约担保   第三节 融资   第四节土地使用权   第五节项目建设   第六节 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   第七节 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   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   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  

2、 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   第二节 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   第一节 项目移交委员会   第二节 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总   则第1条制定目的   本指引作为律师提供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业务法律服务的操作参考,并非强制性规定。第2条词语定义   2.1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下称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

3、投资者和/或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和/或经营某项基础设施项目的制度。   2.2特许经营权:是指依据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限内授予项目投资人和/或经营者,在特许经营范围内投资、运营、维护基础设施项目并依约定取得收益的权利。   2.3项目:是指具有提供某项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功能的特定基础设施。   2.4政府:是指依法设立项目特许经营权及行使与项目相关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构或行政部门。   2.5 项目发起人:是指政府授权的直接组织实施特许经营权转让,并与项目投资人和/或运营维护人

4、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主管部门。   2.6 特许经营权协议:是指项目发起人与项目投资人和/或经营者之间订立的,在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特许经营范围内,后者取得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双方按约定承担有关义务和责任的协议。   2.7项目接受人:是指特许经营权协议终止时接受项目的公司、企业或行政机构、行政部门,也可以是项目发起人。   2.8项目投资人:是指被政府直接授予特许经营权的现实或者潜在的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人取得特许经营权之后,通常是项目公司的主要股东。   2.9项目公司:是指根据特

5、许经营协议,以项目投资人为主要股东的专门负责建设、经营项目的公司,也可能是项目投资人自身。   2.10运营维护商:是指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主体,它可以是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或被其聘请的专业运营公司。   2.11专业运营公司:是指受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聘任对项目进行运营和维护的公司、企业等,通常是独立于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的其他公司、企业等。第3条本指引的业务适用范围   本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为下列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活动提供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3.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

6、等能源项目;   3.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3.4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3.5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3.6其他基础设施项目。.各地可以实施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具体范围应执行当地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规定。   律师代理政府或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立项及主体资格审查、招标程序、订立特许经营协议、特许

7、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移交或全过程法律服务可参考本操作指引。第4条特许经营方式   常见的特许经营方式如下:   4.1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项目投资人进行投资、建设并运营,期限届满无偿或以一定价格移交给项目接受人(即Build.Operate—Transfer); 4.2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移交(有偿转让)给项目投资人,运营期限届满无偿移交给项目接受人(即Transfer_Operate—Transfer); 4.3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授予项目投资人进行投资建设并运营,并要求项目投资人于期限届满时

8、将项目的全部设施拆除(即Build.Operate—Dismantle); 4.4在一定期限内,委托项目投资人提供公共服务; 4.5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获得项目所在地有权审批的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本操作指引以实践中常见的特许经营方式——BOT方式编写,律师从事其他类型的特许经营项目法律服务时,可参考本操作指引。第5条本指引制定依据   5.1 本指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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