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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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讲人:刘磊•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一处处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博士后•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博士•美国金门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个人简介•已从事税收工作2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起草小组成员•河北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著有《税收控制论》、《所得税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企业所得税改革》等著作22部•公开发表税收论文160多篇•曾获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等全国性奖励五次,省级奖励三次第四章税收优惠前言(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重要性税种特点、收入地位、宏观调控、产

2、业政策、区域协调、小型企业、弱势群体、少数民族(二)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问题税负不公、征管漏洞、地区差异、优惠形式一、税收优惠的指导思想解读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减少区域性优惠,并缩小区域性税负差距,加大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倾斜力度。二、税收优惠的方式•税收优惠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

3、•共九种优惠方式五、免税收入的政策分析: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条例第八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

4、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条例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

5、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六、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分析: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

6、件的环境保护项目、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例第八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所称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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