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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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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认定职工造成“重大损害”〖案由〗黄某为某外企的采购专员,2012年采购的一宗设备价格竟然高于同行业采购价5000元。公司认为黄某存在营私舞弊行为,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于是决定立即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并要求黄某赔偿购买的差价5000元。黄某解释说,自己并没有拿“回扣”,而且虽然采购设备存在价格过高的情况,有给公司带来损失的事实,但是公司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他认为5000元的损失对于该外企来说根本不能算作“重大损害”。〖解析〗《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
2、、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无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在工作中构成了严重过错,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用人单位可以无补偿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将“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界定清楚,对许多企业说,的确不是一项容易的工作。不论是“严重失职”还是“营私舞弊”,均应同时满足“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这一条件。那么什么样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呢?3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25条的规定,所谓“重大损害”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因为企业类型
3、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不便对重大损害做统一解释。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规章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由此可见,法律对于何谓“重大损害”并没有明确规定,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来界定损害程度大小对于企业的影响程度,并且通过民主程序将关于“损害额度”的规定与全体员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协商一致,进行公示告知,才能上升为仲裁认可的证据。本案中的这类问题,在许多企业的采购岗位中可能广泛存在。采购专员算是企业中的“肥差”,有利用职权损公肥私的可能性,但是这既不能成为企业管理“捕
4、风捉影”的理由,更不能成为企业任意解聘员工的借口。本案中,企业的做法显然过于草率。首先,仅因设备存在价格差别就认定黄某拿回扣,显然理由比较牵强。价格的市场波动、经销商层级、同类产品附加服务不同等都可能造成价格差别。其次,购买设备的事实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能否归咎于黄某呢?显然黄某作为采购专员,其工作职责就是采购公司所需设备,但是该项采购是经过多层级审批以后确定的,所以即使黄某要负责任,也不是全部责任。最重要的是,该外企由于在规章制度中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损失属于“重大损害”,因此最后还是要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
5、同。3企业的任何制度在实施中都要注意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否则最终必将损害企业的管理体系。制定一套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不仅可以使企业建立健康而良好的管理秩序,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内核的外化表现,任何企业都应该慎之又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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