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号》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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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規類號:北市0四-0七-三00七名  稱:臺北市台北地下街出租管理暫行要點修正時間: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修正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臺北市台北地下街(以下簡稱地下街)之出租管理,特訂定本暫行要點。地下街之出租管理,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依本暫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二、本暫行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市場處)。三、本暫行要點用詞之定義如下:(一)店舖承租人:指依地下街店舖配租作業程序推選代表人辦理抽籤配置並於完成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後,與本府簽訂

2、租賃契約之獨資商號、合夥或公司。(二)商店自理組織:指為地下街店舖承租人之成員,以維護店舖承租人權益、甄選管理公司辦理地下街管理事項、規劃辦理地下街公益性或促銷活動,並統合店舖承租人之意見協助管理為目的而依法組成之合作社。(三)管理公司:指為負責管理地下街之清潔、安全、機電、消防維護及促進地下街有效營運等相關事宜,而經商店自理組織依市場處訂定之甄選程序甄選出之公司法人。(四)租金:指地下街店舖承租人,為租賃物使用收益而支付之價金。(五)管理費:指商店自理組織為地下街管理,用於給付下列各項支出向店舖承租人所收取之費用

3、。1.人事管理費。2.公共水電費。3.公共意外責任險保費。4.清潔費。5.機電(含高低壓電氣設備修繕)、消防、空調、電梯、電扶梯及中央監控設備修繕費。6.保全費。7.維護材料費。8.行政雜支費。9.其他經商店自理組織會議決議列入之費用。(六)推廣基金:指全體店舖承租人為下列共同利益及推廣目的而繳交之經費。1.提升地下街形象之廣告或推廣活動。2.促銷廣告或推廣活動。3.文化、社會、公益廣告或推廣活動。4.聘請學者專家之費用。(七)公共基金:指商店自理組織為經營管理地下街,依本暫行要點第四點規定收入為資金來源之經費,用

4、以支付下列各項支出。1.緊急性修繕費用:指因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毀損之修繕費用。2.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改良或新設:指租賃契約所載範圍以外而供共同使用部分,因地下街營運需要所為之拆除、改良或新設之費用。3.公共安全設備管理費用:指地下街空調、電梯、電扶梯之定期保養、高低壓電氣設備定期檢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費用。4.供維護管理地下街廣告櫥窗及停車場設備之費用。5.火險及其他建築物設備保險費用。6.本基金應繳交之稅賦。第二目之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新設費用應經商店自理組織

5、會議決議報經市場處核准,始得為之。(八)設備汰換準備金:指全體店舖承租人為辦理地下街設備(停車場設備及廣告櫥窗除外)因耐(使)用年限屆滿汰換之計畫型修繕,按管理費百分之五繳交之經費,及其孳息。四、公共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一)經營地下街廣告櫥窗及停車場收入盈餘。(二)本基金之孳息。(三)其他收入。前項第三款其他收入之二分之一撥入公共基金,二分之一撥入推廣基金。五、管理費之各項費用之計算或調整,由商店自理組織會議決議之。推廣基金之經費不得低於管理費之百分之十。其經費不足時,應由店舖承租人共同分擔。但於開業後一年內得由

6、地下街內廣告櫥窗及停車場收入挹注。六、承租人每月應繳交租金、管理費、推廣基金及設備汰換準備金。租金由市場處印製收據,並委託銀行代收轉繳市庫;其餘費用由商店自理組織印製收據,委託銀行代收,歸入商店自理組織所設立之專戶。七、管理費、推廣基金、公共基金及設備汰換準備金均採專款專用,其支用項目、辦理方式,經商店自理組織同意後動支。八、商店自理組織應按月編製管理費收支表、推廣基金收支表、公共基金收支表及設備汰換準備金收支表,經商店自理組織代表人及監察人核章後,於次月十日前送市場處備查。九、地下街店舖及停車場租金計算方式,由本

7、府定之。十、承租地下街店舖者,應辦理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並與本府簽訂租賃契約、辦理公證;公證費由店舖承租人負擔。承租地下街店舖者,應於簽訂租約時,繳交擔保金予市場處。無違約情事者,市場處於店舖承租人返還租賃標的物後,無息退還。店舖承租人因損壞建物硬體結構經終止租約者,得由市場處招商修繕;其所需費用由擔保金項內扣付。如有剩餘再行發還;如有不足,店舖承租人應無條件補足差額。第二項擔保金以月租金二倍計算,得以銀行擔保書或設定質權之定存單繳納。十一、地下街店舖承租人之成員,為商店自理組織當然成員;商店自理組織,應受主管機關

8、之監督。十二、地下街店舖應於統一規定時間開門營業或打烊。非經商店自理組織同意並送市場處核備後,不得變更統一營業時間或停止營業。十三、地下街店舖租期以三年為限,店舖承租人得劃分專櫃經營或與合作廠商聯合經營。但不得私自將租賃標的物轉租或轉借他人使用,或以承租權益提供擔保、設定質權或其他擔保。租期屆滿,租賃關係消滅,本府不另通知;店舖承租人有意續租者,應於租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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