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相关》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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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对象  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338-11688元(注1)22%8%12%2%1.70%1%0.80%0.50%个体工商户2338-11688元个体业主缴付2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个体业主缴付1.7%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0.80%0.50%自由职业者 2338-11688元30%1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23

2、38-11688元 30%14%2.70%0.80%0.50%外来从业人员2338-11688元22%8%12%2%1.70%1%0.80%0.50%1558元(注2)6%(注2)1%(注2)………………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2338元(注3)17%(注3)5%(注3)7%(注3)1%(注3)1.70%1%0.80%0.50%失业人员2338元(注4)……14%(注4)………………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注2:

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

4、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本标准执行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作相应调整)项目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对象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个人单位单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2338-11688元(注1)22%8%12%2%1.70%1%0.80%0.50%个体工商户2338-11688元个体业主缴付2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付8%个体业主缴12%个人(包括业主自己)缴2%个体业主缴付1.7%个人

5、(包括业主自己)缴付1%0.80%0.50%自由职业者2338-11688元30%1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2338-11688元30%14%2.70%0.80%0.50%外来从业人员2338-11688元22%8%12%2%1.70%1%0.80%0.50%1558元(注2)6%(注2)1%(注2)………………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2338元(注3)17%(注3)5%(注3)7%(注3)1%(注3)1.70%1%0.80%0.50%失业人员2338元(注4)……14%(注4

6、)………………注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11688元,下限为2338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注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逐步过渡(具体参见市

7、政府相关通知),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本标准执行期: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已作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成文日期:2011-07-01字体:【大】【中】【小】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

8、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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