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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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说明根据《浙江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因素法、系数法分配办法的有关说明如下:一、指标设置和权重分配按照上缴排污费金额、主要污染物(COD、SO2)削减量、环境(水、气)质量等因素设置相关指标。(一)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权重为40%)。上缴排污费金额指标按照上年度省财政入库的各市县上缴排污费资金额占全省各市县上缴资金总额的比例计算。(二)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COD、SO2削减量指标各15%。主要污

2、染物(COD、SO2)削减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占全省各市县削减总量的比例计算。各市县COD、SO2排放量以各设区市正式上报省级部门的数据为准。(三)环境质量指标(权重为30%),其中,水、空气环境质量指标各15%。1.水环境质量指标-4-水环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浙政办发〔2009〕91号),上年度各市县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的分别设定系数为1、0.75、0.5和0。2.空气环境质量指标空气环

3、境质量指标按照上年度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即API≤100)天数系数占全省的比例计算。根据省环境监测中心确认的各市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100%的设定系数为1,小于(或等于)80%的设定系数为0,介于80%~100%之间的系数按比例计算。二、计算公式各地区实际资金分配额=因素系数法分配资金总额×〔(该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该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全省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各地区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其中:各地区应分配专项资金额=40%×(上年度该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额/全省各地区上缴省财政排污费资金总额)+

4、15%×(上年度该地区COD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COD实际削减总量)+15%×(上年度该地区SO2实际削减量/全省各地区SO2实际削减总量)+15%×(-4-上年度该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系数/全省各地区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总系数)+15%×(上年度该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系数/全省各地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总系数);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系数根据省财政关于省级专项转移支付类别档次及系数的规定,全省各市、县(市)分为二大类共6档标准,分别设定1、0.9、0.8、0.6、0.4、0.2的兑现补助系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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