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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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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镇城市更新(“三旧”改造)扶持奖励办法(征询意见稿2017.5.22)为加快我镇城市更新步伐,促进城市更新和城市升级,实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办〔2015〕53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2016〕16号)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的补充意见》(南府办〔2017〕13
2、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扶持政策经区政府认定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凡用地行为发生在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的,在2012年1月1日后办理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时缴交了用地处罚金,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扶持资金的,镇政府按其已交用地处罚金金额的50%,给予缴款人确权费用的扶持。二、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奖励(一)适用对象于2013年1月1日后履行规划报建手续(以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准),且于2018年12月31日前竣工验收,并领取《建设工程
3、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项目。除注明集体土地以外,国有土地同样适用。—6—(二)奖励办法1、延长年限租金补贴奖励按《九江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出租,双方在原有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协商延长土地租赁年限后达到30年并且通过整体改貌、局部改建等方式进行改造的,对土地权属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1万元/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2、对投资方的奖励措施项目用地面积达8亩及以上,容积率达1.5及以上且没有发生出让金返还奖励的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对投资者给予一次性建设奖励:按竣工验收后的项目建筑面积计算,
4、每平方米奖励50元。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2013年1月1日后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业改造提升项目,按项目进度奖励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完成基础分部工程施工后,按所缴的城市(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奖励。扶持资金由我镇按收费分成比例承担。此奖励须于2018年12月31日前进行申请。三、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项目奖励(一)扶持资金奖励的范围和对象。南海区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范围包括村(居)社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可包括部分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占地面积在3
5、0亩及以上的连片工业集聚区;面积不达到30亩但在15亩及以上、确实有改造提升必要且有示范效应的,经我镇联席会议审批通过,可纳入我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范围。享受村级工业园示范项目奖励的,不再享受本办法中工业改造提升项目奖励。—6—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范围包括:1.用于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制造业或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孵化器、科技信息服务、工业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的工业、仓储用地,或用于上述产业的以商务金融用途为主的商服用地; 2.铝型材、陶瓷、纺织、五金、鞋业、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通过入园上楼、集聚发展建设主题园区的项目用地
6、; 3.通过改建(非拆除重建)形式将已有建筑物改造为区级以上的企业孵化器、企业加速器等类型项目; 4.“工改公”项目(即工业用地改为公共设施用地),含公园、停车场、中小学校(不包括民办幼儿园)、科研用地等; 5.复垦开发利用的项目(即工业用地改为农用地)。我镇设立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专项基金,专项用于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中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整理租金补贴、拆迁补贴等奖励用途,每年专项基金的预算由镇三旧办根据实际编报。奖励对象包括改造投资方、集体土地权属人、村(居)委会等。(二)对改造投资方的扶持改造投资方,包括但不
7、限于土地权属人、土地整理方、土地承租方、出资建设物业的主体。1、用地面积达30亩,纳入区级改造提升示范项目。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和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的补充意见》(南府办〔2017〕13号)文件奖励20万元/亩(奖励资金由区、镇按1∶1比例承担),在2017年12月31日前动工建设的,区政府另给予10万元/亩的建设奖励。该奖励实行“一园一策”,按照各园区改造过程中“谁负责,谁享受”—6—的原则,按不同比例奖励给改造投资方。具体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2.用地面积达15亩,
8、若未能纳入区改造提升示范项目,但符合我镇村级工业园改造提升范围,经镇联席会议审批通过,镇政府对改造提升投资方奖励如下:投资方连片改造村级工业园项目土地,工业厂房工程造价3000万元及以上,对投资方按工业厂房工程造价的1.5%进行奖励;或容积率1.5及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25元/平方米的奖励;投资方于项目竣工验收后(须于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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