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政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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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当今中国土地流转政策中国政府表示,将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权。在食品供应压力日益增大、经济增长逐渐放缓之际,此举旨在恢复农村经济的活力。鉴于农民收入停滞不前、粮食生产无法满足国内日益增长的需求,中国政府希望为有7.3亿人口的农村地区找到一种新的发展模式。这一改革思路是,使中国农业摆脱一家一户在小块土地上从事生产的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政府希望后一种模式能够提高农业生产力。政府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称,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将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鼓励土地承包权的流转。《决定》称,没有农业现代化就没有国家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繁荣稳定就没有全国繁荣稳定。《决定》还说,这些改革旨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经济学家们将允许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比作上世纪90年代末城镇住房市场的私有化,当时居住在政府分配住房里的居民大多获得了房屋的产权。这项改革使数千万城市居民立时获得了一份可以出售或出租的资产,从而为过去10年来住房市场的繁荣奠定了基础。虽然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受到的限制比出售城镇住房所受限制要大,但这两项改革都体现了给予个人更多财产权这一原则,人们因此希望,像当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大大推动了城市发展一样,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也能对农村经济产生重大推动作用。农村人口占中国总人口的一半以上。 麦格理证券(MacquarieSecurities)驻北京的经济学家保罗•凯维(PaulCavey)说,如果土地能够实现货币化,实际上就相当于发钱给农民,这最终将极大地推动经济增长。他说,中国目前迫切需要新的增长动力,而农村地区显然是提供这一动力的地方。允许土地流转并不是允许农村土地私有化,中国的农村土地归村集体而非个人所有。《决定》称,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权;文件没有使用“买卖”这个词。《决定》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些措辞表明,中国领导人希望土地流转更多地发生在农民之间,而不希望农民将土地转让给城里人。然而某种程度上说,与农村土地流转不足相比,中国近年来面临的更大问题是农业用地交易量过大。那些“有路子”的城市房地产开发商以各种方式占用农田近年来引发了一系列大规模抗议事件。大量农田转为非农业用地也威胁到政府保持中国的粮食大体自给这一目标,鉴于全球食品价格最近的大幅上涨,保持粮食自给变得更加紧迫。这也是中国政府一直对改革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持谨慎态度的原因之一。农村居民从政府享受到的社会保障福利要少于城市居民,所以对许多农民来说,土地是经济不景气时他们唯一可以依靠的东西。如果农民失去土地而在城里又没有稳定的工作,中国将可能出现千百万无家可归者。所以政府推进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也不是没有风险的。 北京农村发展研究所的学者刘建进说,这一改革也有可能给农民的生活带来更大风险。他说改革的成败在于细节,允许土地流转是否能够改善农村地区的状况、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并不取决于这一政策本身,而取决于究竟如何执行这一政策以及该政策的一系列实施细则和限制措施,后者将于日后陆续制定出来。没有多少人认为中国农业将迅速过渡到美国那样的工厂化模式,并使数亿农民离开土地。但鉴于中国每个农户平均耕种的土地不足0.8公顷,许多分析师认为中国农业存在提高规模效益的空间。无论如何,中国都必须找到用更少的土地创造更大产出的办法。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食品需求也在稳步增长。但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实际上已没有扩大可耕地的空间。《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其实在上述《决定》公布前,中国农村已经出现了土地流转趋势。农民可以将自己的承包地出租给他人,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一些企业家将租来的土地整合在一起建立了大规模农场。但具体操作上的大量困难阻碍了这一做法的大范围推广。虽然政府对土地流转这一做法的正式认可应可打破这些障碍,但最终效果可能要多年后才能清晰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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