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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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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缔约过失责任之损害赔偿 论文摘要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论文关键词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信赖利益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
2、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在合同的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地不履行先合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产生信赖利益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里的先合同义务指的是,按照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须履行的义务,主要有通知、照顾、保护、协助等义务。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不同于侵权
3、责任,也不同于违约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信赖利益损失是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损害赔偿范围,这包括信赖利益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方面。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在信赖合同成立和生效时的各种费用支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是个人和社会财富增进的发动机。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允诺人一方面受控于自己的允诺,另一方面对他方的交易行为有一种信赖,这就使得他放弃了同市场上第三人的交易,但此时正在进行的缔约行为却由于对方的过错而没有达成合意,使得已成立的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这就导致了信赖方无法取得本应得到的利益。假如此
4、种风险由信赖方自己来承担,那么保护了缔约过错方的利益,这就会忽视了正义与公平而片面的追求效益。所以对双方的惩罚和保护都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可预见的范围。所谓间接损失,还可以叫做可得利益损失,是指由于乙方当事人的缔约过错行为导致另一方当事人损失了应当增加的财产,是一种利益增加损失。在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是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再履行,同时失去同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导致无过错方无法获得可得利润。间接损失可由缔约过失行为直接引发,所以在缔约过失责任中应该包括如何赔偿间接损失。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首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给无过错
5、的缔约人一方的利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从而在法律上提倡诚信交易,假如信赖利益损失没有囊括间接损失,那么受害方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最终导致的结果是缔约过失行为的放纵。 三、我国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存在的问题 (一)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太过狭窄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损失是由于相信合同会成立而产生的,既不是现存财产的毁损失灭,也不是履行利益的丧失。通常情况下,这种损失主要是因为相信对方当事人将要订立合同却损失了一部分利益或者为此所支出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在我国《合同法》中,对缔约责
6、任损害赔偿做了相关规定。其中第43条规定了“保密义务”这一先合同义务,不过却限定了这一义务的范围,只保护“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可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所赔偿保护的利益范围要大得多。信赖利益的损失包括订约费用、履行费用、合理间接损失三个方面,其中履行费用包括准备中的费用以及实际产生的费用。在许多大陆法国家民法中,原则上信赖利益的赔偿不能超出履行利益。换句话说就是当合同出现无效或被撤销情况时,对受害人进行的信赖利益赔偿额度应当小于等于其能够得到或者实际获得的全部利益。我国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方面规定的不够全面。订约费
7、用、履行费用和合理的间接损失在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中并没有具体的依据。在第92条中规定了后合同义务,但是并未规定其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缺陷。这一义务不是基于合同产生的而是合同关系已经消失的时候,依照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是建立在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应当适当扩大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 (二)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模糊 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双
8、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法条的规定里,我们无法明确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范围和界限。首先在范围上,无法明确其赔偿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损失在内,其次在界限上,无法明确信赖利益能否超过履行利益。可以看出我国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十分模糊。我国《合同法》第48条中规定了代理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无权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各种活动的,若被代理人拒绝追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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