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比较法探求上诉制度目的及其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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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种观点,论述了上诉制度的目的及承载上诉制度目的实现的审级制度,并对作为上诉目的实现之前提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做了理论上的分析;同时对我国上诉目的进行了检讨,提出了一些具体的改革设想。【关键词】比较法上诉目的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具体构建,上诉制度也不例外,它是由一定的上诉目的作为指导的,通过对上诉目的的分析和考察,我们可以较为科学地设计上诉审程序,合理地安排程序内各个具体环节的衔接,从而更好地实现上诉目的。一、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上诉制度的沿革英国是普通法系的源头,我们以英国为例考察上诉制度在英美法系的

4、发展情况。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597-600页在古老的英国普通法上,所有事实问题都由陪审团决定。对原陪审团认定的事实进行复查使用Affaint程序:即由24人组成高级陪审团复查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的决定。但这种程序原先针对的是陪审团而不是针对陪审团的决定。如果原陪审团的决定是错误的,就对原陪审团成员处以监禁或罚金。原陪审团的决定由高一级的陪审团的正确决定所取代。但法律适用问题则由法官决定。英国13世纪形成的对判决的“差错程序”是针对法官的半刑事诉讼

5、程序,据英国法史学家霍次屋斯(Holdsworth)说,现代英美上诉程序使用的“差错令状”(writoferror)还是沿用700年前的观点,即上诉是针对法官的新的诉讼程序,是以新的诉讼原因为基础的。所谓新的诉讼原因就是法官因作出差错判决而实施的不法行为。差错程序从不考虑原判决公正与否,亦不探索什么样的判决才是正确的;所考虑的唯一问题是——原判决法官有没有差错,只要有差错,判决就应该废除。对陪审团的决定和对法官的判决都适用同样的复查理论,陪审团和法官在高一级的法院内展开的诉讼程序中都成为被告。14世纪初

6、,在英国开始出现对裁决的申诉,即不再是以指控原判决法官为出发点。英美法系上的上诉审程序由于普通法与衡平法双重结构的原因,从而显得较为复杂。普通法案件只能用新的陪审团审理来对差错进行复查。历史上普通法案件一律使用陪审团,采用民事陪审的制度显然禁止上诉法院对事实部分进行审查。如果上诉法院可以独立地裁断事实问题,无疑就会在事实上废弃了陪审团的作用。如果陪审团的裁决(或法官的判决)具有某种事实根据,普通法系国家中的上诉法院都会予以尊重。7与普通法案件不同的是,在英国的衡平法院中,由法官包揽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7、,所以法官可能在事实方面或法律方面出现差错。因此,上诉复查包括事实和法律。但当事人在上诉复查程序中不得提出新的争执点和新的证据。大陆法系的上诉制度历史完全不同于英国法。上诉制度在古罗马时代既已存在。古罗马的上诉制度以法官间有上下高低阶级之分为前提。帝政以后,皇帝任命的官吏按其职位的大小,有高低的不同。不服下级法官的判决得于宣判后2日(本人)或3日(诉讼代理人)内上诉于上级法官或皇帝;帝政后期,法官已全部由皇帝任命,于是上诉遂成为不服下级法官判决的通常补救办法。依原则不服下级法官的判决时,可逐级上诉于其上

8、级直到皇帝为止,并无审级的限制。优帝一世时始改为上诉以二次为限,三审即为终审判决。周枬著:《罗马法原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923页在大陆法系的法院,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都由法官作出决定。所以,上一级的司法机构的法官可以全面复查原判决,不受约束地重新考虑事实,重新宣布法律争点,作出本来应该作出的判决,必要时可以命令下级法院重新审理或在必要时听取新的证据。从上述英美法系上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可以看出,上诉制度的初衷是追究法官的不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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