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校园专职保安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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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潍坊市校园专职保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职保安(以下统称保安)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及其周边治安环境的作用,保障学校及师生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4号)、《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21号)、《潍坊市学校安全管理规范》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域内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

2、统称学校)的保安管理。第三条各县(市、区)成立校园保安大队,负责保安人员的招聘、培训、派遣、管理等工作。第四条学校以使用校园保安大队派遣的保安为主,不足部分可以自行招聘,但均须经过当地公安部门政审、校园保安大队培训后持证上岗。校园保安实行校园保安大队和学校双重管理机制。属地公安、教育部门负有指导和监管责任。第二章保安的条件及要求第五条保安的基本条件:(一)18至50周岁的公民;(二)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无精神病史;(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人格健全,无违法犯罪记录;(四)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

3、度;(五)退伍军人以及持有效保安证件的人员优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证未满3年的;7(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证的。第七条校园保安的基本要求:(一)保安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制,值班期间必须坚守岗位,准时交接班,不准擅离职守、脱管失控;(二)着装统一整齐,仪表端庄,说话和气,讲究文明;(三)严格执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服从学校的管理;(四)执勤时不得嬉笑打闹,不准

4、看书看报或从事其他与值勤无关的事情,执勤期间不准饮酒;(五)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安保器械,并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使用;(六)尊重师生,遵守纪律,认真完成学校安排的安保任务。第三章保安的职责第八条校园保安在公安、教育部门的监管和校园保安大队及学校的管理下,做好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具体职责是:(一)在上学、放学期间,维护校门口的秩序,疏导师生有序出入。对在学校门前取闹、滋事等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不服从管理、危及学校财产及师生人身安全的行为,应做好必

5、要的防护措施,必要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警;(二)负责门卫管理,严禁外来人员随意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内解决的,在办理好登记(外来人员的姓名、性别、有效证件号码、具体来访事由等事项)手续,并征得被访者同意后,方可让其到指定地点等候被访者或进入校园。严禁校外无关车辆进入校园,对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经学校同意后,指挥机动车辆安全出入、有序停放;(三)严格查验外来人员(车辆)随身(车)携带的物品,严禁各种易燃易爆、剧毒、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被带入校园;(四)在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对离

6、校学生,应查验班主任或学生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的请假条,7并将请假条留存后,方可放行;(五)对校内及周边进行安全检查和治安巡逻。重点巡查学校教室、学生宿舍、财务室、仓库和各功能室等重要场所。落实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等治安防范措施,发现安全问题或隐患,要立即报告,并协助予以妥善处置;(六)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给予制止,对一时难以制止或发生治安案件及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公安部门侦查、处置;(七)协助公安部门、辖区民警维护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秩序,主动

7、向学校领导和辖区派出所反映校园内外治安情况,提出防范意见和建议,协助学校堵塞安全漏洞,健全防范制度,提高防范能力;(八)正确使用学校物防、技防器材和设施设备,正确保管、使用和维护安保设施、设备和器材,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学校保卫室监控值守工作,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钢叉、电警棍等安保器械;(九)完成公安、教育部门和校园保安大队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安保任务。第九条保安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职权:(一)指挥、疏导出入学校的人员、车辆;(二)登记、查验出入学校人员、车辆的证件和携带或装运的物品;(三)对严重危害教

8、学秩序或者威胁师生安全的人员,采取临时性约束措施,并及时上报学校和公安派出所;(四)在执行勤务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适当使用钢叉、电(橡胶)棍、辣椒水、盾牌等安保器械:1.对现行的违法犯罪行为,经警告无效的;2.校园内发生个体或群体性突发事件,且继续发生暴力行为的;3.保安受到袭击,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4.危及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及影响教学秩序7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第十条保安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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