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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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ttp://www.docin.com/smsp1982教职工住房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南省政府房改办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数年来在实施房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特修订本条例。第二条为贯彻“住房货币化分配原则”从1999年1月1日起,学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参照国家相关政策,以集资的方式建房出售,但对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教职工住房,除已售出的外,暂实行租赁的方式。第三条学校住房出售、出租后,仍坚持住户自管和单位共管的原则。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服务逐步实行社会化。第四条教职工住房统一由总务处管理,相关部门协调配合。

2、第二章购房第五条教职工购买集资房条件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1、持有长沙市常住户口的固定制以及一个长聘期(三年)满后又继续长聘在校工作的教职工。2、原已参加学校房改购房并愿意将该房退回学校者。3、在校外居住,无私房,又未参加房改购房者。4、配偶在外单位工作的,须出具有其所在单位有、无住房的证明。第六条教职工在学校购房,学校只发给《房屋使用协议》,作为房屋使用权人的凭证,不再办理其它手续。第七条根据省政府房改办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

3、价购买省直单位办公院内的住房,今后出售、出租、外借时,只能售、租给原售房单位”。按该原则,凡我校售出的成本价和集资房,教职工个人均不得对外出售、出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第八条房屋使用权(所有权)人对自己所购的住房拥有永久使用权,房屋使用权人逝世,可将住房退回学校,亦可由其配偶或父母、子女继承使用权,但仅限于上述人员继承。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第九条持有房屋使用权协议(所有权证)的教职工或继承人,不再需要住房时可将住房退还学校。凡退房者

4、,学校参照省、市房改办当年公布的购房价格和房产评估单位评估价进行退款。退房时,要保持房屋内部原装修的整体性,未经学校允许,不能擅自拆除内部设施。第三章房屋售后装饰与维修第十条装饰规定1、已购住房需要自主装饰,必须事先填报《装饰房屋申请表》经总务处勘察批准后方可动工。2、所有承重墙(承重墙是指直接承受上层楼面空心板或现浇楼面的墙体)一律不准开门、开窗、不准改变承重结构。非承重墙一律不准拆除。如经批准在非承重墙上开门、开窗,门窗洞宽不得超过90公分,并要设置合格的预制过梁。3、允许拆除内窗窗台以下部分墙体,但不能扩宽原有门、窗;不准损坏钢筋砼

5、梁、柱;不能在楼面打对穿眼。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4、住户装饰不准改变室内结构和使用性质;不准擅自改变、移动、扩宽或侵占使用面积、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无烟灶台除外),不准私搭乱建。5、不准随意挪动原预设的水、电管线;阳台、窗户安装护窗不准高于墙面十公分;不准破坏邻居房屋结构和造成他人损失。第十一条日常维修1、教职工负责所购住房室内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项目包括:门、窗、房顶、地面、墙面、非承重墙、阳台及护栏(墙);水、电、气分

6、户表以内的管、线和配件(含分户表),卫生、洗漱器具及相关的下水支管。以上项目若要学校派人维修,需分别收取材料和工时费。下水管疏通每次收费30元。2、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的维修分类进行(即小、中、大维修)。维修前由总务处制订维修计划、明确维修内容、规划维修类别,提出维修费用的支付办法。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维修费用根据类别不同由学校和购房职工分摊。第四章租房第十二条教职工租赁住房的条件与标准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in.com/smsp1982http://www.docin.com/smsp19821、凡属学校固定制、长

7、聘教职工,已婚,有硕士研究生学位,或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在长沙市无房者,学校可视情租给两或三室一厅一套。2、固定制、长聘、一年聘教职工,已婚或作为学校骨干教师而经院领导特批,在长沙市无房者,学校可视情节租给一室一厨或二、三室一厅的单间。3、固定制、长聘、一年聘的单身教职工在长沙市无房者,学校可视情按2人一套租给一室一厨、3人一套租给二室一厅或4人一套租给三室一厅。4、一年聘(含辅导员)临聘教职工,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多人共住二或三室一厅。5、市内已有住房,但要求在校午休的教职工,学校将视情安排铺位。第十三条申请租房程序1、凡要求租

8、赁住房和安排午休铺位的教职工,必须先填报《教职工住房申请表》,由所在系、处、室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然后到财务处缴纳保证金,再由总务处安排住房。更多优秀文档尽在http://www.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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