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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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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院政办[2006]80号一、总则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部,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1.凡影响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均为教学事故。2.根据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3.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教学保障类。4.本办法中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查、考试、毕业论文及答辩等;教学用具包括粉笔、黑板擦、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二、一般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在教学中发表错误观点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2、,造成不良影响;2.自行减少教学时间达2学时;3.擅自变更上课地点;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教学场所、提前下课,时间在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5.超过提交教学周历规定时间达2周;6.未经批准,教师擅自改变实验、实习教学时间的安排;7.因教师责任心不强,致使学生在实验、实习过程中造成损失;8.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未按照学院要求执行,影响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开展;9.未提交试卷分析表或试题标准答案;未按教学单位和教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期限报送成绩;10.成绩报送后因批改错误又对学生成绩修改1-3人次。(二)教学管理类1.调课未报教务处批准,或教师已办理停
3、调课手续,但管理人员未能及时通知学生;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3.上课学生人数大于教室座位数2人以上;4.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有关学生的学籍变动。5.未经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间内安排其它活动或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6.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安排。7.因保管不善,丢失一般教学档案和教学资料。(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门窗、黑板、灯管和其他设备损坏,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影响教学活动进行;2.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内;3.已到上课时间,工作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间在1
4、0分钟以内;4.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误差达3分钟。三、严重教学事故(一)教学类1.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其言行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2.擅自删减(或拖下教学进度)课程内容1/5以上,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3.上课、监考时会客或接打手机;4.上课或监考无故迟到、中途离开教学场所、提前下课,时间达10分钟以上;5.未经批准,教师擅自取消实习、实验教学规定的内容;6.学生实习、实验过程中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职守,造成重大事故;7.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责任心不强,致使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出现大面积抄袭现象;8.试题有严重错误或命题教师及其他有关人
5、员考前泄露试题;9、监考人员无故缺席或因失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或者姑息、纵容、袒护学生作弊;10.考试收回试卷数与参加考试人数不相符,任课教师在考试结束后遗失学生试卷或学生考试成绩;11.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12.送交学生成绩之后,修改学生成绩3人次以上或修改同一学生成绩两次以上。(二)教学管理类1.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弄虚作假;2.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单,丢失或损坏学生试卷、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重要资料;3.试卷错印或错发;4.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5.未经教务处同意,在教学时
6、间内安排其它活动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以上;6.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三)教学保障类1.教室门窗、黑板、灯管、风扇和其他设备严重损坏,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致使教学无法进行;2.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3.已到上课时间,工作人员未打开教室或实验室及相关设备,时间在10分钟以上;4.事先无通知,人为造成教学时间内停电、停水。四、教学事故的认定1.各类检查和教学中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应及时、认真填写《合肥学院教学活动存在问题登记表》并报教务处,也可通过电话、邮件、书信方式向教务处反映,但需补填《合肥学院教学活动存在
7、问题登记表》并报教务处。2.教务处针对反映的问题,由教务处负责或责成责任人所属单位负责查实并在三天内填报《合肥学院拟定教学事故调查表》和相关材料。3.已认定的教学事故,教务处下发《合肥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审批表》,责成责任人所属单位对教学事故进行级别初步认定,并在三天内将处理意见报教务处。4.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对认定的教学事故进行处理,对于认定属于部(部、中心)职能部门负责人造成的教学事故,由分管院长牵头负责查实报院长办公会处理。5.一般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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