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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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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事務管理手冊」辦公處所管理部分(核定本)第一章總則一、為統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之辦公處所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訂定本手冊。二、本手冊所稱辦公處所,指各機關公務上使用之全部房屋與其庭院、隙地、通路、走廊、圍牆、水溝及四周鄰接地區等處所。三、本手冊所稱辦公處所管理,指前點辦公處所各公用建築之設計、布置、清潔及能源節約等管理事項。四、辦公處所之管理,由各機關事務管理單位負責規劃及執行。辦公處所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及申請室內裝修許可,並注意環境品質。第二章設
2、計原則五、各機關辦公房屋,除辦公室外,得視需要酌設禮堂、會議室、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圖書室、閱覽室、盥洗室、哺育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及其他有關處所。六、各機關新建房屋之設計,應依照營建法規有關之規定,其構造、型式、色彩、光線、空調、水電、消防、安全及噪音防止等,並應切合實際之需要。所需房間間數與面積大小,應視各機關業務、員額及經費情形而定。為統一各機關新建房屋設計,得由主管機關逐級規定式樣統一規劃。各機關舊有房屋不合設計原則者,應儘可能予以改善。七、行政院及所屬各機
3、關除軍事機關外,應按該機關編制員額人數規劃辦公室面積,其規劃原則如下:(一)機關人員類型區分五等級,其面積分配如附表。(二)辦公室之附屬空間及業務需要之特殊空間,應視實際需要分項評估計算。國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軍事機關等辦公室面積,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所訂機關辦公室面積因業務特殊需要,無法依該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得擬訂實際需求面積,專案陳報行政院核定。八、各機關辦公室房屋依下列原則配置之:(一)禮堂、會議室居辦公室房屋之適當地方。(二)服務臺、警衛室、值日(班)室在機關進口處。 (三)圖書室
4、、閱覽室、盥洗室儘量置於邊間。 (四)哺育室、文康室、電話總機室、廚房、餐廳、車庫等與辦公室保持適當距離。九、各機關建築物內部光線之設計,應儘可能採用天然光線;7利用人工光線時,應避免直接採光。十、辦公室內應視需要酌設空調、通風或除濕設備,其溫度及濕度之控制,應依第八十點規定辦理。十一、機關辦公房屋內外,應視環境需要,選用適當顏色。十二、各機關建築辦公房屋時,應注意防空、防火、防水、防盜,防風、防震及防噪音等之安全設備,其構造以採用鋼骨或鋼筋混凝土為原則。十三、各機關應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
5、查及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檢測及申報。第三章 室內布置十四、各機關購置家具應注意事項如下:(一)辦公處所桌椅規格除應配合業務需要外,機關首長及高級主管人員與一般職員之桌椅規格,得酌予區分。(二)各機關選擇家具應優先考慮彈性、簡單性、適應性、可移動性,並儘可能標準化。(三)在同一機關內家具顏色,須求劃一。十五、辦公室座位應視辦公室之形式大小、人數及業務性質同一方向排列,其排列原則如下:(一)按工作進行順序合理編排座位。(二)須與外界接觸者,其座位應安排在辦公室入口處。(三)辦理機密業
6、務人員,其座位應安排在僻靜處所。(四)繕寫及繪製圖表人員,其座位應擇光線充足之處所。十六、辦公室內不得堆置不用家具及物品,辦公桌上之用品,應力求簡潔合用,並放置整齊。十七、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設置飲水器、水壺及茶杯。十八、辦公室內,得於適當處所懸掛時鐘、日曆及溫度計等。十九、各機關禮堂及其他集會場所懸掛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應依國旗國父遺像及元首玉照懸掛要點辦理。二十、禮堂及會議室得依實際需要妥適布置。二十一、會客室之布置如下:(一)會客室應置沙發、茶儿、桌椅、電話機及酌置盆景、窗簾、茶具等
7、物品。(二)會客室之牆壁,得酌掛與本機關業務有關之圖表、照片。(三)會客規則應懸掛於會客室內。(四)首長接待賓客,得另設會客室,其布置視實際需要而定。二十二、值日(班)室之布置如下:7(一)值日(班)室應置備桌椅、手電筒、時鐘、電話機及寢具,並酌置電視、收音機等。(二)值日(班)室應置處理公務登記簿及本機關主要職員與有關單位住址電話明細表及必要之地圖等。(三)值勤規則,應懸掛於值日(班)室內。二十三、服務臺之布置如下:(一)服務臺應置辦公桌椅及電話機。(二)服務臺應備置本機關各單位內線電話號碼表
8、、本機關各單位平面圖、必需之文具及有關資料。二十四、圖書室、閱覽室之布置如下:(一)圖書室、閱覽室應置圖書櫥櫃、閱覽桌椅及報架等。(二)圖書室、閱覽室燈光必須充足。(三)圖書目錄備有卡片者,應置卡片箱。(四)圖書室、閱覽室應酌掛「請保持肅靜」、「請勿吸菸」及「閱畢請放回原處」等揭示牌。二十五、各機關銜牌、員工名牌、辦公及服務場所標誌等應依規定製作中英雙語。第四章 環境布置二十六、各機關銜牌之製掛,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各機關應懸掛銜牌,其大小及資料,視其位置及需要定之。 (二)銜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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