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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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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新校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校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维护临港新校区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上海高校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关文件,结合我校临港新校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全日制在校生以外的来新校区务工、经商的所有人员,包括后勤服务中心(或其它部门)录用或聘用的勤务工(保洁、保绿、保安、维修人员等)、新校建设施工人员、设备家具安装人员和商业用房经商务工人员等。第三条
2、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保卫处统一管理,主管责任部门归口管理,用工单位自我管理。第四条 上海海事大学临港新校区主管责任部门的分工如下:(一)后勤服务中心录用或聘用的勤务工和由后勤发包装璜、维修项目的施工人员——后勤服务中心;(二)新校建设施工人员——新校建设办公室;(三)家具安装人员、商业用房经商务工人员和其它由资产处招投标项目的施工人员——资产处;(四)教学设备安装人员——实验室管理处;(五)其它务工人员——相关部门。
3、第五条 主管责任部门要与施工、经商单位(用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督促用工单位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教育、安全教育;主管责任部门要及时通知并督促施工、经商单位到保卫处办理登记、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等相关手续;主管责任部门负责对需进入教学、生活区施工项目的审批。第六条 用人单位要落实安全责任人,对务工人员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治安防范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交通安全教育和河道安全教育。同时用工单位要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火灾事故、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第七条 对来新校区施工的成建制单位和经商单位,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
4、治安管理制度。外来成建制单位或经商单位入驻新校区时,须会同主管责任部门或凭主管责任部门工作联系单到校保卫处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并根据用人规模缴纳治安保证金(10人以下500元;10人以上50人以下2000元;50人以上500人以下5000元;500人以上10000元)。治安保证金交到校财务处,并由财务处开具票据。第八条 凡来新校区务工、经商的外来人员必须遵守登记备案制度,凭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统一到校保卫处登记备案;需在教学、生活区作业或住宿的外来人员由用工单位统一到校保卫处办理工作卡(分三种:后勤勤务工和商业经营人员——绿卡;施工人员——蓝卡;住宿人
5、员——黄卡),进出校门时和进入教学、生活区后必须佩戴工作卡,主动接受门卫和巡逻保安队员的检查。无工作卡者不得进入教学、生活区。第九条 办理工作卡注意事项:(一) 经主管责任部门审批,同意进入教学、生活区;(二) 持有有效的合法身份证件;(三)如实填写《外来务工人员信息采集表》或《外来务工人员登记名单》。(四)每人交纳工本费5元和押金5元和本人正面免冠1寸照片二张;或每人交纳工本费5元和押金100元。(五)教学、生活区作业、住宿结束离校时应交回工作卡;经申报注销后,凭工作卡退还押金。第十条 对已发工作卡的外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
6、销工作卡、罚没押金并严禁其进入教学、生活区。(一) 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二) 有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不服从管理或不听劝阻的;(三) 涂改、转借、伪造工作卡的;(四) 经公安机关函调,有违法犯罪记录的。第十一条 在教学、生活区内,外来施工人员不得随意逗留、闲逛或有与施工无关行为,不得在工作现场住宿或擅自寻找住所;凡需住宿的,由用工单位凭主管责任部门工作联系单到校基建服务中心申报,由基建服务中心统一安排临时租赁宿舍。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制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
7、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二)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三)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四)不得翻爬围墙,不在校园内乱窜乱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五)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违章电器,不随意动用明火,不得私自携带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六)不得在校园河道内洗澡、游泳、捕捞鱼虾或河边戏水;(七)进出校门自觉接受门卫检查;(八)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居;(九)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和单位有
8、下列情形者,除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对外来施工、经商单位扣罚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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