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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有机产品的标识和销售规范》国家标准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国家标准的修订任务已列入2009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关于下达2008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08]154号)),其四个部分的原项目编号分别为20081111-T-469,20081112-T-469”,20081113-T-469和20081114-T-469。本项目任务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定于2009年完成。本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写,由环保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中国农业大学生态研究所、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
2、认可中心等单位组成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共同完成。二、标准修订背景随着人类对生态环境和自身利益健康的日益关注,有机食品的贸易和消费增长很快。由于有机产品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不使用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的化学合成物质,因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常规农业生产中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因而有机产品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潜力。我国2005年发布了《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实施5年来,对我国统一有机产品生产、认证和贸易发挥了很大作用。随着国内外有机产品认证的不断发展,部分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国内开展认证、实施监管和国际贸易的要求,需要对标准进行修订。及时修订我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也是开展国
3、际互认的需要。我国申请加入欧盟有机进口第三国已经取得较大进展,经与欧盟法规标准体系进行比较,我国标准中部分条款与欧盟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同时,近年主要发达国家完成了有机产品法规标准新一轮的修订或制订,如欧盟2009年开始实施新的有机产品认证法规和实施细则,日本2005年至2006年对JAS法规进行了修订,加拿大、韩国发布了新的有机产品法规,美国也对其NOP有机法规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为与这些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我国标准也需进行修订。3三、标准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本次标准修订的原则是在适合我国国情和认证认可法律法规规定基础上,保持与我国主要有机产品出口目标国(欧盟
4、、美国、日本)和国际有机法规标准体系(CAC有机标准和IFOAM有机标准)的一致,以便于我国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工作,促进我国有机产品的出口贸易。修订的依据是参考欧盟对我国有机认证体系反馈意见以及IFOAM、CAC、美国、日本、韩国和加拿大等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有机法规标准最新变化情况,还参考了近年收集到的有机产品国家标准修改建议和意见。本次标准修订主要内容是:1、以欧盟、美国、日本、加拿大和IFOAM等新发布的有机产品法规标准为依据进行了国际标准一致性审查,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2、增加了有机农业总的原则。3、增加了部分定义和术语,增加了芽菜、温室作物
5、、水生植物等认证种类和范围。4、对转换期、缓冲区和投入物质使用作出了更加清晰明确的规定。如以国际标准为指导,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有机标准实施情况,确保与其他相关标准配套和协调。5、标准各部分内容配套协调审查。对四个部分的术语和定义、相关条款的协调和一致性进行了修改。四、主要工作过程1.收集和分析资料计划任务下达后,起草工作组整理了2007年2008年有机认证技术论坛上收集到的国家标准修改意见,对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有机农业的法规和标准进行了翻译和整理,还对我国有机产品标准需求进行了调研,明确了工作重点和进程安排。2.确立编制原则和实施工作计划为确保标准的先进性
6、和适用性,起草工作组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尽可能依据CACGL32-1999,Rev.1-20013的框架和原则制定。2008年6月在南京组织部分认证机构和研究机构召开标准讨论会,对标准文本进行了仔细认真的修改,完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五、标准属性的建议本标准属于综合性基础标准,建议继续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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