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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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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人民银行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内部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会计集中核算内部控制,加强会计核算风险管理,保障银行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基本制度》、《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管理办法》等法律和制度,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遵循授权分责、监督制约、安全谨慎、合理规范的原则。第三条会计集中核算内部控制包括人员岗位控制、授权审批控制、印押证控制、会计核算控制、支付清算控制和监督检查控制。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各级人民银行。第五条本办法会计主管仅指中心支行营业部门主任和县支行会计营业部门负责人。第二章人员岗位控制第六条中心支行设立综
2、合柜、联行柜、网点柜,县支行设立网点柜。综合柜设置录入岗、复核岗、主管岗、会计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等岗位。联行柜设置录入岗、复核岗、主管岗、查询查复岗、系统维护岗等岗位。网点柜设置录入岗、复核岗、主管岗、系统维护岗等岗位。中心支行和县支行可以根据业务管理需要设置接柜岗和同城票据交换岗等岗位。第七条会计人员兼岗应当符合岗位制约原则。综合柜会计主管岗和县支行网点主管岗一般由会计主管担任;系统维护岗由科技人员担任;会计主管不得参与日常业务操作;录入岗和复核岗不得由一人兼任,不得经办与开户单位的对账业务。第八条重要会计岗位包括录入岗、复核岗、主管岗、同城票据交换岗、会计主管岗。
3、重要会计岗位人员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原则上每年休假一次。第九条会计人员实行岗位定期轮换制度,至少两年轮换一次。第十条会计人员上岗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十一条会计人员离岗、调离应当经会计主管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办理交接手续由行长或经行长授权的分管行长监交。第三章授权审批控制第十二条会计营业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授权审批制度,会计人员不得超越权限或未经授权办理会计业务。第十三条按照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以下简称集中核算系统)权限规定设置不同级别的操作员,操作员不得跨柜组操作。第十四条操作员权限增加、变更应当履行书面授权
4、手续,柜组主管由会计主管授权,其他操作员由柜组主管授权。第十五条会计主管应当实行坐班制度,负责重大会计事项审批。中心支行会计主管不得将重大事项审批授权给一般会计人员;县支行会计主管不得将重大事项审批授权给其他会计人员,因休假、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第十六条重大会计事项包括:错账冲正,补记账务,红字记账,单讫记账清算账户,开销账户,重复打印重要空白凭证,调整利率或计息积数,调整系统参数、改变计息方式,变更科目和账户,变更操作员,列支暂收、10暂付款项,自制转账凭证,查询查复,撤销网点支付业务,存款准备金透支罚息,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会计人员加班,恢复当日数据,系统故障,系
5、统升级维护,大额支付审批,日终强制对账,启用服务器远程登录功能等。第十七条大额支付审批是指对县支行发起10万元(含)以上、中心支行发起200万元(含)以上的跨网点转账和支付往账业务的审批。第十八条网点柜办理财务费用集中报账、现金存取和发行基金出入库业务编制转账凭证,不需要会计主管审批。第十九条中心支行原则上不得恢复隔日或多日数据;确需恢复历史数据的,应当由分管行长签署意见报郑州中心支行同意。第二十条集中核算系统出现故障需进行现场和远程维护时,应当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批准,并将维护情况报送郑州中心支行。第二十一条会计营业部门必须退出同城票据清算系统;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办理
6、同城清算业务的,应当由分管行长审批。第二十二条会计主管加班由分管行长审批,会计人员加班由会计主管审批;会计人员加班必须有2人以上。第二十三条网点柜出现故障至约定时间仍无法修复时,由中心支行会计主管授权临近网点柜临时处理故障网点柜的会计业务。第四章印章证控制第二十四条印章包括业务公章、转讫章、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全国联行专用章、个人名章。其中,业务公章、转讫章由郑州中心支行统一刻制、下发、收缴和销毁;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各市中心支行统一刻制、下发、收缴和销毁。第二十五条密押包括全国联行编押机、集中核算系统密押卡及密钥、支付系统密押卡及密钥。第二十六条重要
7、空白凭证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资金汇划补充凭证(回单)、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全国联行报单、再贴现凭证等。第二十七条印章、密押、重要空白凭证应当指定专人分别管理,入柜保管。业务公章、转讫章、全国联行专用章由复核员保管使用,个人名章由本人保管使用,全国联行报单、全国联行编押机及其开机口令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保管,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由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重要空白凭证由录入员保管。第二十八条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的重要单证及柜台受理业务的回单;转讫章用于已作账务处理的记账凭证、转账凭证、转账支票、进账单、电汇凭证、表外科目等;同城票据交换资金清算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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