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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0
《成都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成都轨道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成都轨道交通建设市场诚信机制,激励施工企业加强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是指成都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根据对施工企业的日常检查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对施工企业履行施工合同的行为和效果定期进行的评价。第三条本办法
2、适用于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内所有建设项目,信用评价对象为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施工企业。第四条信用评价每半年为一个评价期,轨道公司定期召开参建企业法人例会,公布信用评价结果及奖惩。一个评价期内有3个月及以上工期的,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工期少于3个月的,不对施工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只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公示、公布、处罚并记录。第五条信用评价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六条项目主管部门对信用评价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第二章 现场管理检查第七条25现场管理检查是指对施工企
3、业人员和设备履约情况、工程进度、质量管理、安全和文明施工、内业资料等按照评分表(附件1),并结合建设项目实际,对照检查项目及内容进行检查。第八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现场管理检查,采用月度检查和半年度检查的形式综合评价。第九条月度现场管理检查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半年度现场管理检查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其中半年度检查组成员构成:组长为轨道公司分管建设的副总经理,副组长为项目主管部门部长、副部长,组员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单位,轨道公司纪委参与监督。组织单位(部门)负责汇总检查结果。项目管理单位应将现场管理检查结果作为劳
4、动竞赛评比的依据。第十条现场管理检查评分表必须有2名以上检查人员签字,并经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字确认;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拒签的检查结果,应由检查负责人签字并注明原因。第十一条现场管理检查发现的联合体施工问题,属于牵头方的,按评分表对牵头方扣分,对联合体参与方不扣分;属于联合体参与方的,按评分表对责任方扣分,同时对牵头方按责任方扣分的20%扣分,对联合体其他参与方不扣分。第十二条对现场管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管理单位应向施工企业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整改期结束后应组织复查。第十三条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
5、行检查、监察等活动,或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监督、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的问题后,应将符合附件1中扣分标准的问题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核实后将其纳入现场检查评分结果。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月度现场管理检查工作实施监督。25第三章 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在成都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对施工企业及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的记录。第十六条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主体为签订工程合同的施工企业;当联合体承包项目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联合体牵头方和责任方的
6、不良行为。分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分别记为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不良行为。第十七条企业不良行为设立公布期限和扣分值,其中公布期限是指企业不良行为确定后,由轨道公司正式公布的有效时间。第十八条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每项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0分,其中单项扣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为重大不良行为。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6个月、1年、2年、3年、5年、10年。第十九条评价期内一项不良行为只记录一次,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发生重复记录的,以第一次记录为准。第二十条项目管
7、理单位应根据日常检查及有关参建方等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附件2)的问题进行核实、确认。第二十一条轨道公司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检查、监察等活动,或接到政府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各类监督、稽查、审计等活动反映问题后,应将符合不良行为认定条件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管理单位。第二十二条项目管理单位在查出不良行为和接到有关部门转来的不良行为书面通知后,应填写《25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告知书》(附件3),告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在接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可向轨道公司提出申诉。第二十三条项目主管部门
8、负责组织申诉调查工作,申诉调查工作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及时向申诉单位做出答复。对不良行为情况属实的,项目管理单位填写《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审批表》(附件4),报项目主管部门进行扣分和公布。第二十四条不良行为应在整改期内完成整改工作,重大不良行为的整改工作必须在限定期限内完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扣分期。第二十五条项目主管部门应于评价期结束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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