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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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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近年来,随着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快速发展,因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的事件时有发生,给市民生活,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造成较大影响。为保障我市城市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避免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导致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损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电力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轨道交通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
2、域内在建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工地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责任主体应该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职责,落实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各项规定,承担企业责任。第二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工程开工前,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城乡规划部门及管线权属单位查询并收集所有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施工区域无现状地下管线资料或地下管线位置难以判断,以及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地下管线和国防电缆等重要地下管线的,应委托勘察或测绘单位实测现状地下管线图。第五条及时将获得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
3、力线路现状资料提交给相关单位,填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表一览表》(附件1),并保证提交资料真实、准确、完整。第六条在工程开工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管线交底,并形成相关交底资料。对需要迁改的管线,向产权单位提出迁改要求,并根据工程需要督促迁改单位及时完成管线迁改工作,并对管线迁改期间的安全文明施工负管理责任。对不需要迁改的管线,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编制管线保护方案及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落实。第三章勘察单位职责第七条在勘察作业前,要认真查看相关资料和现场,了解场地内地下管线情况,必要时勘察作业前宜采
4、取挖探孔等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地下管线安全。第八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管线现状资料做必要的详勘,详细列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情况。 第一章设计单位职责第九条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及勘察文件,在总平面图上注明可能受影响的地下管线位置和埋深,以及高空电力管线等情况,对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提出明确保护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第二章施工单位职责第十条组织施工前,根据勘察、设计图纸和建设单位提供的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资料开展管线调查工作,核实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
5、管线种类、实际埋深及走向,以及高空电力线路位置、距离情况等,并在管线上方或相应位置悬挂标识,在地面标记出管线走向,写明管线保护责任人、产权单位联系方式等,完善《土方开挖前管线安全条件确认表》(附件2)并报监理审批。第十一条在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情况下,根据设计单位要求和管线权属单位需求制定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审批。第十二条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指定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责任人并落实相关责任,做好地下管
6、线和高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技术交底,对可能损害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的施工作业,责任人应采取跟班作业,现场指导,坚持“先探后挖”原则,确认无管线后方可使用机械施工,严禁野蛮施工。施工单位和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项目沟通联系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过程中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第十三条涉及油气等危险化学品、高压电缆、给水主管及大型排水箱涵等地下管线和高空高压电力线路影响区域施工作业7日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协调相关管线权属单位指派专人到现场监护和指导。严格按照地下管线(高空电力线路)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严禁未经管线权属单位同意和在情况不明时盲目进行施工。第
7、十四条毗邻地下管线区域内实施机械开挖土方之前,要进行人工挖探,发现未标注或标注与实际不符的地下管线,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待建设单位及管线权属单位确认并补充相关资料后,方可继续施工。第十五条汽车吊、起重机、混凝土泵车等大型吊装机械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及其附近从事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编制电力设施保护专项施工方案。操作人员应事先观察施工地段上方或邻近有无高压线路,作业时吊装机械的吊臂及吊件的任何部位必须保持与高压线路的安全距离。第十六条加强对相关机械操作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
8、底,确保地下管线和高空电力线路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第十七条作为场地管理单位,应与管线迁改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负责施工区域管线迁改工作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第一章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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