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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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九江职业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试行)为规范我校科研工作业绩管理,鼓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积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促进其科研能力的不断提高,全面提升学校科研工作整体水平,现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  1.具有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教师);  2.具有非教师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二、科研工作量的定额  科研工作量的计算以分值为单位,按科研工作量的记分标准,各项目所得分值之总和,即为个人年度科研工作量总分。列入考核范围的对象必须完成本办法规定的最低科研工作量(即额定科研工作量)。根据我校科研工作实际,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额定科研工作

2、量标准分定为:职称分值正高职称60副高职称40中级职称20初级职称10说明:  1.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工作满一年后,如为初级职称,科研工作量按中级职称标准,如为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4执行;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如为中级或中级以下职称,科研工作量按副高职称标准,如为副高或副高以上职称,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3执行。科研工作量考核的核算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2.省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3执行,校(市)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名师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增加1/4执行。

3、    3.校领导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1/3执行;行政坐班人员科研工作量按上述标准的1/2执行。  4.经上述条款折算后,个人的年额定科研工作量最高分值不超过其相应等级的1.5倍,最低分值不低于其相应等级1/3。三、科研工作量的考核  1.科研工作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为: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的200%为优秀;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的150%为良好;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为合格;未达到额定的科研工作量的为不合格。  2.科研工作量考核每年度进行一次,先由本人填写《年度科研工作量统计表》并提供原始材料,交所在院系(部)审查,报科研

4、处复核审定。成果统计有效期为两年,逾期概不受理。  3.科研处在全校科研工作量考核工作结束后,应将每人的科研分向全校公布,并按科研分的高低次序排列。(科研分排序=个人科研分-个人相应额定科研分)  4.科研工作量考核结果移交人事处,作为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职、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5.考核过程中如出现较大争议,由校学术委员会裁定。四.奖惩办法  1.科研分列全校前10名的人员,授予“年度科研先进个人”。专业技术人员在5人以上的院系(部),可以参加全校科研先进单位的评选,单位科研均分列前三名的单位,授予“年度科研先进单位”。(单位科研人均分

5、=本院(系)部个人科研分总和÷本院系(部)科研记分总人数)   2.科研奖励津贴的发放,每年1次。科研奖励津贴(元)=(个人科研分-个人相应额定科研分×150%)×科研职称津贴(20元/分)。  3.享受学校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当年额定科研分者,不再享受第二年的特殊津贴。  4.未完成当年额定科研分者,在当年的各项考核评比中,不能评为“优”,连续三年未完成额定科研分者,原则上给予低聘。五、其他  1.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九江职业大学科研管理办法中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不再执行。  2.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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