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海关政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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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海关政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海关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自觉接受各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5号)的要求,结合杭州海关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海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海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海关信息,是指海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

2、、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海关应当及时、准确公开海关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关区参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职能部门、隶属海关和各派驻机构。-10-缉私局(分局)适用警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警务公开规定没有明确的,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五条总关办公室是关区政务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关区的政务公开工作,有关具体工作由政务信息化科负责承办。关区各关办公室、总关各派驻机构综合科是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总关各

3、职能部门负责综合工作的岗位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主管岗位,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第六条政务公开主管部门(岗位)的具体职责是:(一)组织制定政务公开工作制度,研究制定政务公开方案,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二)组织协调本单位(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政务公开工作;(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政务公开信息;(四)受理向本单位(部门)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五)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六)负责对拟公开海关信息的保密审查;(七)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第七条总关监察室负责对关区各单位政务公开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关专(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

4、对所在单位政务公开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0-第三章内容与形式第八条海关应当主动公开以下海关信息:(一)以海关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关对外发布的各项通知;(二)海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程序、时限和救济途径等;(三)海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四)海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以及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和联系电话;(五)海关业务现场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职责、工号、办公电话;(六)涉及进出口货物贸易的海关综合统计资料;(七)海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八)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九)海关职业

5、纪律、工作纪律、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以及行风效能投诉电话、网址等;(十)海关拟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10-(十一)其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海关总署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第九条海关发布的海关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海关信息准确发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海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十条除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海关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

6、、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第十一条海关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四)属于海关工作秘密的;(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第十二条-10-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海关在公开海关信息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7、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海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第十三条海关规章、海关总署公告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总关主动公开的其他海关信息,通过总关门户网站(http://hangzhou.customs.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隶属海关、总关各办、现场业务处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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