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咨询合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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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委托人(全称):咨询人(全称):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2.服务类别:(B合同范本.类)建设工程预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

2、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2年8月30日开始实施,至住宅工程终结。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盖章)咨询人:年月日年月日合同范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人的义务  第四条 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

4、务。  第五条 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  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的义务合同范本.  第七条 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

5、件。  第八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咨询人的权利  第十一条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

6、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  第十二条 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合同范本.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

7、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

8、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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