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

ID:33022952

大小:60.37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2-19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_第1页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_第2页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_第3页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_第4页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2010年12月(总第261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2010(Cumulatively,NO.261)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研究潘克本(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浙江平阳325400)[摘要】近年来,由于房地产暴利行业的利益诱惑巨大,规划领域内行政权力的寻租空间宽阔,以及我国目前法律法规不完善等原因,使得规划领域内频繁爆发涉案金额大,牵连人员广,犯罪性质恶为,作案手段隐蔽,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职务犯罪.针对这一现象,要具体分析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成因•积极预防.【关键

2、词】城市规划;职务犯罪;成因;预防对策,我国城市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的原因剖析1.利益诱惑巨大.第一,对房地产商利益诱惑巨大.我国是个土地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房地产行业利润很高•高房价催生高利润,房地产商无一不绞尽脑汁地努力增加自己的建设而积,以期得到暴利•与商品房而积有关的重要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化率等便成为房地产商权钱交易的目标•在不少业内人士看来,容积率是可为开发商带来巨大利润的”魔术棒”,容积率指标的微小提高却可以大大增加地产开发商的收入和利润•巨大的利益诱惑,使房地产商将国法抛Z脑后.第二,对公务员的利益诱惑巨大•一是金钱诱惑•改革开

3、放以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牛活水平日益提高,但公职人员待遇的比值却越来越下降,加之腐朽思想文化和生活方式的渗透侵蚀,于是就形成了”低薪一滋生腐败一一严惩一一仍然低薪一再生腐败”的恶性循环怪圈.面对公务员的低薪,职务犯罪的金钱诱惑不可谓不大•二是虚名诱惑•在开发商和规划官员之间,客观上还存在一种”共生”的寻租现象.开发商为求经济利益需要更多的土地,更高的楼房,更多的销售面积,更少的绿化,而规划官员需要的是代表自身政绩的形象工程,标志性建筑,宏伟性建设,而非实用的适合老百姓居住的普通无奇的商业楼盘和廉租房,二者一拍即合•于是规划官员为了在位时”虚名”的

4、诱惑,置百姓利益和城市发展与不顾,忽视城市的自然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建设条件等,盲目编制,调整城市规划,最终导致城市畸形发展•三是,公务员自身思想道徳素质降低•规划领域内职务犯罪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其中重要一点是公职人员在主观上丧失了正确的人牛观,价值观和道德观•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充满了对钱财,房子,珠宝,美女,高官厚禄等的贪婪欲望,唯独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忘记了人民群众的利益.道徳的堤坝一旦溃决,就无可挽救地滑向犯罪的深渊.行政权力寻租空间宽阔•一是行政权力集中,犯罪难度低•城市规划牵涉领域很多,包括土地,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

5、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交通等众多领域.据此,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由这些部门共同编制,方能兼顾各方利益需求.然而在我国,城市规划的组织编制权,修改权和审批权实践中却集中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手中•在规划实施阶段,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审核及签发亦主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管理实施;依照建设单位的申请,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享有规划条件变更权.上述行政审批权力集中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弊端之,容易滋生腐败犯罪•二是权力运行不透明,犯罪风险小.城乡规划的编制,

6、修改,审批,实施,监督,违法建设监督检查权均掌握在城乡规划部门手中•规划系列权力的行使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内部形成一个体系内循环的圈,运行不够公开,透明,使得权力行使往往内部研究决定,”关门规划”时有发生•在缺乏透明的封闭循环的权力运行体制,缺乏公众参与和外界监督的情形下,职务犯罪难以被发现•三是权责不一致,犯罪代价低.权力在城建规划领域大肆寻租并見屡屡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权责严重不对称,权力泛滥后的现实收益和风险成本不成比例,这种严重失衡的权责体系事实上助长了城建规划腐败的进一步恶化.3•法律法规不完善•首先,程序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正处在城市化迅猛

7、发展的进程中,城市规划的编制过程往往简化或者倒置•这样做直接的后果就是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科学性不强,在实施中经常需要做出调整,为职务犯罪创造了条件和机会.2008年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才开始对城市规划的修改程序做岀规定,但是并不完善•具体表现在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情形”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城市详细规划的修改程序在各地执行过程”变通”执行.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集体研究”虚设现象,甚至有些地方和单位”集体研究”只是一个摆设的花瓶•其次,制度机制不完善.2008年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中才开始对规划验收做岀规定,口只是原则性规定,尚没有有关的实

8、施细则.有些开发商在未取得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过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兀自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