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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9
《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与协调夫妻财产涉及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甚至股权,因此,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公司法等财产法规则常冇交集。如果规定不一,必然产生冲突。如何协调这些冲突是摆在学者面前的重要任务,木文就这一问题展开探讨。1展1加1瞬症蠢翱顾踽删櫃翻隹制潮(-)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冲突的具体表现夫妻财产制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涉及夫妻财产的归属(取得)、变动、权利行使、债务承担、清算与分割等多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可能与财产法规则产生冲突。理论界和实务界较为关注的冲突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在财产归屈上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夫妻财产制最重要的功能是确定夫
2、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而关于物的归属同样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由此,在物的归属(取得)问题上,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是所有夫妻财产制与财产法规则的冲突中最为明显的。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其个人财产。那么,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似应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下称“婚姻法解释二”)也是将其中的投资收益解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孳息和增值收益的归
3、属一宜较有争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1)18号,下称“婚姻法解释三”)将孳息和自然增值明确为个人财产,但是这一解释在学术界受到质疑,将其作为共同财产的呼声仍然较高。而根据物权法关于孳息的原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应当归属于物权人(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以此为据,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于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2.在物权变动屮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根据我国物权法笫9条和第23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依法登记始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变动自交付吋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夫妻间的物权变动(如一方个
4、人财产变动为双方共同财产)是否须满足上述登记或交付的公示要件?就夫妻法定财产制而言,由于冇法律规定这一事实依据,可以归入上述物权法规则的例外情形,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对此学者已经达成共识,可以说婚姻法与物权法没有冲突。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双方通过意思表示确立的财产制度,这里没冇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且从表面上看是法律行为的结果,那么由其产生的物权变动是否应适用前述物权法的规定,履行公示程序?“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在规定夫妻间赠与的法律适用时隐含了这样的意思: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房产转移给另一方,约定本身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若要实现物权变动,须办理变更登记。这里显然遵循了物权法
5、屮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模式。但是之后多位学者讨论这一问题,结论极其相似:约定财产制卜•夫妻间物权变动无须进行公示,在夫妻财产约定发生效力时,夫妻间的物权即发生变动,只是理由各异。由此,物权变动屮的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产生了冲突。1.在权利行使中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规则的冲突婚姻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冇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下称“婚姻法解释一”)第17条对此进行了补充:“夫或妻非因日常牛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
6、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曲对抗善意第三人。”这里已经明确提出保护善意第三人。在物权法Z后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则将善意取得制度纳入其中,其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冇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冋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条在出台前的征求意见稿屮有一个但书:“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售的房屋是家庭唯一居所,共有权人可以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使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这种声咅也没冇停歇。如果这一主张成立,那么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被架空。2.在
7、夫妻债务认定上夫妻财产制与合同法规则的冲突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述。”因此,认定债务性质的标准是债务的口的——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但是这里强调“离婚时”,是针对夫妻内部。那么在夫妻外部,即对债权人而言,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补充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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