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

ID:32975508

大小:55.49 KB

页数:3页

时间:2019-02-18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_第1页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_第2页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_第3页
资源描述:

《#《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网上增值服务(1)》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案例1一、基本案情某机电专业承包企业(下称买方)与某机电供应商(下称卖方)是长期的机电产品供应合作伙伴。2001年10月,买卖双方签订了一份机电设备买卖合同,约定由卖方向买方供应风机10台,但未明确约定是高压风机还是低压风机。但是,根据双方长期交易以及合同价格可以确定买方希望购买高压风机。买方强调因工程需要,应在15天内交付,为此双方约定了逾期交货违约金为2万元。合同签订后,卖方在约定期限内并未认真组织货源。在买方提货时,便准备了等数量的库存低压风机交付给买方。因双方是长期合同关系,在接货时买方并未仔细检验。买方将货物运至现场,发现卖方所供风机与合同约定不符,即向卖方

2、提出异议,并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立即交付10台高压风机。在双方争议期间,卖方又组织货源,更换了低压风机。但是,拒绝承担逾期交付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内并未约定高压风机还是低压风机,容易使人误解,应由买方自行承担损失。二、案例评析虽然合同未明确约定标的物规格,但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易习惯应当受到尊重。而且,卖方作为买方的长期合作伙伴,也有善意提醒义务。卖方在组织货源上的懈怠造成的损失不应由买方承担。案例2一、基本案情某水泥厂向某建筑公司发出了一份本厂所生产的各种型号水泥的性能的广告,你认为该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二、案例评析不一定,需要看具体的条件。如果该广告上仅仅

3、写明了各种型号水泥的价格,而没有其他的内容,则该广告属于要约邀请。而如果该广告的内容不仅仅包含各种型号的水泥的性能,同时还包括合同的一般条款,参见1Z302023掌握合同的一般条款,也即只要建筑公司同意,双方就可以按照该广告上面的内容完成水泥的采购,则该广告就不再视为要约邀请了,而要视为要约。案例3一、基本案情2006年8月8日,某建筑公司向某水泥厂发出了一份购买水泥的要约。要约中明确规定承诺期限为2006年8月12日12:00o为了保证工作的快捷,要约中同时约定了采用电子邮件方式做出承诺并提供了电子信箱。水泥厂接到耍约后经过研究,同意出售给建筑公司水泥。水泥厂于20

4、06年8月12日11:30给建筑公司发出了统一出售水泥的电子邮件。但是,由于建筑公司所在地区的网络出现故障,直到当天下午15:30才收到邮件。你认为该承诺是否有效?二、案例评析该承诺是否有效由建筑公司决定。根据《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同时,《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水泥厂于2006年8月12H11:

5、30发出电子邮件,正常情况下,建筑公司即吋即可收到承诺,但是却由于外界原因而没有在承诺期限内收到承诺。此时,根据《合同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公司可以承认该承诺的效力,也可以不承认。如果不承认该承诺的效力,就要及时通知水泥厂。若不及时通知,就视为已经承认该承诺的效力。案例4—、基本案情2003年6月26日,某科技公司(甲方)委托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乙方)办理公路货物运输业务,双方在乙方提供的托运单上完成签署,约定了收货人、发货单位、货物名称笔记本电脑,件数2台,运费40元。在该托运单上附有运输协议条款,其中载明:发货人应报价运输,报价运输的,在承运期内造成货物丢失损坏的按

6、托运单填写的实际价值的80%赔偿;未报价的,按运费的5〜10倍赔偿,最高不超过800元,低于运费10倍的按实际金额赔偿;保价栏未填写内容和未付报价金的视为放弃报价运输。托运单签署后,甲方将某品牌某型号笔记本电脑2台交付给乙方。但乙方未将托运标的物送达,后确认均己丢失。随后,甲方起诉乙方,要求其赔偿2台笔记本电脑价款2.6万元损失;乙方抗辩认为,应当按照托运单上约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最高不超过800元)。生效判决认为,托运单上的条款是乙方事先拟定、未经双方充分协商且反复使用,属于“格式条款”。在使用前,乙方并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甲方注意,且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乙方部分赔

7、偿责任,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禁止性规定,属于无效条款。乙方无权援用托运单上的条款免除自身赔偿责任。二、案例评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运输人,在托运单上事先载明未保价者自身最高赔偿限额为800元的条款,违反了前述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案例5—、基本案情甲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所承揽的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建筑公司。双方仅仅口头约定了合同中的事项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2006年9月8日,乙建筑公司完成了合同中约定的施工项目,向甲建筑公司耍求支付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