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难题和其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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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难题和其破解摘要:价格歧视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行为,其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概念表述,在法学领域,价格歧视被认为是一种损害竞争秩序的行为,其实质又与垄断现象密不可分,因此应当以反垄断法为主对其规制。比照国外相关经验与我国的现实状况,我国法律规制价格歧视困境重重,基于此,本文围绕价格歧视的基本理论、国外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的先进经验、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的难题以及破解方案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旨在通过比较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探讨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的问题。法学领域的价格歧视被认为是一种限制竞争行为,当今各国大多以《反垄断法》进行规制,而由于我国

2、缺乏反垄断传统又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制价格歧视行为的法律体系,导致实践中对价格歧视行为的规制陷入有法难依、执法混乱的困境。因此,首先在理论上明确价格歧视行为的定义、理清其构成要件,梳理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才能进一步探究我国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的难题,并提出破解方案。一、价格歧视概述1.价格歧视概念价格歧视行为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界定,严格意义上来讲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将从经济学领域和法学领域两个角度论述价格歧视的定义。在经济学领域中,法国经济学家泰勒尔将价格歧视界定为:“当两个单位的同种商品对同一消费者或不同消费者售价不同,我们就可以说生产商实行了价格歧视。”美国经济学家平狄克和

3、鲁宾费尔德则认为:“价格歧视是指对不同的顾客定不同的价格,有时是对完全相同的商品,有时是对有微小差异的商品。”在法学领域中,最先对价格歧视下定义的是美国的《克莱顿法》,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五)项则认为价格歧视是指“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了不同的价格。该定义使得价格歧视的对象只限定于经营者,将消费者排除在外,也未与妨碍竞争联系起来。有学者认为:"价格歧视是一种不正当地以判别价格在不同地区或对不同买主进行商品或劳务的供应活动。”该定义指出了价格歧视是一种不正当的价格行为,且将消费者纳入到价格歧视的对象中来,但是没有明确指出法律规制的价格歧视所侵犯

4、客体,即市场竞争秩序。由上述理论我们不难看出,经济学界的定义侧重于生产者就同一商品索取不同价格,而法学界的定义则侧重于对竞争秩序的破坏。笔者认为价格歧视是指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在提供同一商品或服务时,针对不同条件的交易对象实行有差别的价格待遇,而这一价格差异的提供足以妨害市场竞争或造成行业垄断的不正当定价行为。2•价格歧视行为构成要件通过上述界定,笔者认为法律上所规制的价格歧视行为应包括如下构成要件。实施主体为具有一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如果任意一个企业实施价格歧视,消费者可以转向其他的经营者购买,那么这种价格歧视行

5、为是失效的,并没有在实质上损害市场竞争。主观上为了达到限制竞争或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包括一般价格歧视行为和掠夺性价格歧视行为。前者是指对下游企业或上游企业给予不同的价格差别待遇。而后者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服务,进而垄断市场。客观上经营者实施了价格歧视行为,指的是同等条件下对相同商品实行不同定价。实施结果对市场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包括妨害市场竞争秩序和造成行业垄断,体现了价格歧视的违法性。二、反垄断法规制价格歧视的历史梳理在理论上明确价格歧视行为的定义、理清其构成要件后,笔者认为有必要梳理国外先进经验,发现其中可借鉴之处,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规制价格

6、歧视行为。1・美国法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反垄断法的国家,其关于价格歧视的理论是较为完备的。美国规制价格歧视的法律包括成文法和判例法,其中反价格歧视的成文法起源于1890年的《谢尔顿法k1914年出台的《克莱顿法》则是最早将价格歧视行为视为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来,美国针对《克莱顿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正出台了《罗兵逊一帕特曼法》。这是一部规制商品竞争领域的重要法典,尽管存在争议,但一直未被修改或废除,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上仍发挥着作用。美国竞争法的制定是基于打击垄断巨头,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形成了以“妨害竞争”为要件的美国模式,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因而

7、可以借鉴美国法中运行有效的妨害竞争措施完善我国的反垄断法体1.欧盟法欧盟竞争法起源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1957年德国、法国等六个欧洲国家在罗马签署《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主要包括禁止限制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原则禁止国家补贴。欧共体在条约生效后的30多年里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备的竞争法律体系。欧共体法律的立法目的是禁止人为分割市场,体现了独具特色的以“支配地位”为核心的欧盟模式。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市场资源的自由流动,欧盟国家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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