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中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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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中的教师张爱菊扬州大学法学院摘要:为培养跨世纪的法律人才,践行党的依法治国方略,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作为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应当积极探索研究型教学改革。法学专业教师应改变传统教学观念,以“以生为本”作为研究型教学的核心,注重学生对法律科学本质的追求和思维方式的培养。为实现研究型教学的FI标,案例教学法、基于问题的学习及法律诊所教育法等教学模式的选择就成为必要。关键词: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教师;教学观念;教学模式;作者简介:张爱菊(1972-),女,汉族,河南温县人,博士,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1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的理论与实践背景18世

2、纪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卢梭认为,探究的欲望是人与生俱有的,因此,教师就应当创设问题情境,以期为学生提供探究的机会。德国洪堡教育改革时,就曾在1809年提出“教学与研究相统一”的教育理念。美国著名的哲学家、教育家杜威曾在其1916年出版的《民主主义与教育》一书中提到,科学教育更重要的是让学牛学习研究的过程和方法,而不仅仅是让学牛学习大量的知识。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麦克马斯特大学医学院首创了PBL(problem-basedlearning)模式,即“基于问题的学习”模式。20世纪80年代以來,PBL模式在美国研究型大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研究型学习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在我国,

3、研究型教学是高校为了适应研究型社会的需求,促进培养跨世纪人才目标的实现所做的教育改革重大举措。21世纪带来了诸多的希望与机遇,但也面临着无数的问题和挑战。面对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全球经济体化的大势所趋,如果说20世纪是属于“财富源于物质资源”的时代,那么,新世纪将完全属于“财富源于人力资源”的崭新时代。这就意味着跨世纪人才的培养需要人才观、教育观的巨大转变,改革高校传统的教育模式亦势在必行。在此背景下,教育部在2005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木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全国高校要大力推进研究型教学,以全面加强学生的能力与素质培养。随后,《国家长期科学和技术

4、发展规划纲要(2006-2007)》明确提出,“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大学,特别是一批世界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是我国加速科技创新、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需要”。为贯彻落实该纲要,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教育部于2007年又颁布了《关于加快研究型大学建设,增强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其屮明确提出“研究型大学是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的基地,研究型大学要树立自己的人才培养理念,改变单一传授知识的教学模式,着力构建科研与教学相结合,"产学研'有效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科研实践、牛产实践和社会实践培养学牛探索未知的兴趣、独立思考的习惯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实现上述目标,国内许多高校广

5、泛开展研究型教学的尝试,通过课堂研讨,案例研习、实践学习等方法的运用,积极探求有效的研究型教学经验,并展开大量的相关理论研究。法学作为一个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为培养跨世纪法律人才,更加要求高校在人才培养上强调对学牛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也是践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加强创新法治人才队伍的建设的必然要求。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亦将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作为该计划实施的核心目标之一,这就要求高校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下,积极探索法学实践教学改革,这也是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的应有之义。2法学专业研

6、究型教学中教师的教学观念转变法学研究型教学旨在通过学生主体参与,培养学生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工作的能力,这就要求教师要更新教学观念,改变在传统教学模式中一言堂的教学方法,而是在教学环节中引导学生提高问题意识,积极思考问题,并能创造性地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以生为本”作为研究型教学的核心,决定了教师不应仅仅是为了“传道、授业、解惑”,学生也不应仅是知识的承受着,这样的变化就要求教师必须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在课堂教学中要创新教学方法,合理选择教学内容,启发学生的思维,与学生共同参与知识发现的过程,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激发学生探究知识的热情,培养学牛的创新精神与创

7、造能力,使学牛从传统教学中的知识的被动接受者,真正转变成教学活动中的主体。研究型教学的实质,是使学生通过各种形式对法律科学研究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的探究,认识与发现“已知和未知”的内容。这就耍求法学专业研究型教学工作中,教师不应仅仅将研究型教学理解为单纯的案例教学,而将教学重点仅仅放在培养学牛分析解决案例的能力上来,忽略了学牛对法律科学木质的认识,对法学基础理论和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探究。否则,将会在一方面导致学生无法真正理解案例的剖析对整个法律科学体系的建构和发展所发挥的作用,以至于在面对一些新的法律问题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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