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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7
《法律上对于谣言的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政府不是“真理府”杨支柱最近“谣言”似乎特别多,各地警方对“谣言”的惩治也似乎越来越频繁,自今年六月以来媒体报道的就有:5月31日,“站在墙头等红杏”在温州某网上论坛转贴“抢劫不如去炒股——市公安局宣”的横幅图片,并自称是自己开车经过瑞安塘下罗凤花园时所见,被温州警方治安拘留(温州网2007年6月2日);太湖蓝藻污染期间,无锡市民丁某自5月31日起向130余人散发“太湖水致癌物超标200倍”的手机短信,受到无锡警方治安拘留(新华网南京6月6日消息);黄、萧、蔡三人将今年3月19日至5月31日广东信宜市共发生的6宗歹徒强拉妇女上车抢劫强奸的案件“制作”成“奸杀女生、盗卖器官、凌
2、迟同胞”等谣言在网上传播,受到治安处罚(新快报7月7日);四川广安3名男子7月5日在汽车站附近闲谈,捏造“公交车翻到渠江大桥河里”的事实并被他人广为传播,导致32市民争先恐后到渠江大桥观看,被广安警方处以治安拘留(华西都市报2007年7月18日);7月18日济南暴雨之后,网名为“红钻帝国”的某婚纱影楼员工李某在某网络论坛大量跟贴称济南银座购物广场淹死了人,被济南警方治安拘留(齐鲁晚报2007年7月24日)⋯⋯对“红钻帝国”的拘留侵犯了她的言论自由,对无锡丁某的拘留侵犯了他的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这样的批评是无力的。事实上受到拘留行政行为更直接侵犯的是他们的人身自由,虽然法学有理
3、由批评不经司法程序剥夺人身自由的立法,犯罪嫌疑人却不能以刑罚或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侵犯他的人身自由作为自己的辩护理由。自由有它的界限,言论自由并不例外。一种言论如果足以侵害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它在法律上就不再属于表达思想的言论,而转变成了足以造成他人或社会损害的“行为”。诽谤、侮辱、煽动暴乱、教唆杀人都是以“言论”形式从事的违法行为甚至严重犯罪行为。“因言获罪”之言有它特定的含义,就是表达思想的言论。在现在这个自动化时代,利用职权动动键盘就可能贪污成百上千万元,总不能因为这种贪污行为是用敲键盘的形式完成的,就把它等同于我现在同样以敲键盘形式进行的言说吧?所以得先证明警方对“红钻
4、帝国”和无锡丁某的拘留是错误的或违法的,然后说有充分的理由说警方侵犯了他们在自然法或实在法上的言论自由、通信自由。言论自由的原则代替不了对具体情景的分析,正如“人身自由”的盾牌不足以对抗杀人、放火的指控。本文不打算探讨言论自由与个人权利的冲突及其所产生的赔偿问题,只探讨公共秩序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并对上列谣言治安案件逐一做出自己的分析。言论自由与信息真伪无关关于应受处罚的谣言,我国法律有两处规定: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一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
5、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由此可见:“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就要受处罚,不一定以散布谣言为手段;而谣言如果不足以“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则不应该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是否已经或足以扰乱公共秩序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而不是所散布的信息的真伪,才是处理谣言案件的出发点。现场煽动暴乱的罪行远比散布谣言严重,总不能说因为煽动是假的所以才应该受到惩罚吧?煽动一般使用的是祈使句,何来真假之分?散布他人隐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则恰恰因为所散布的信息是真的。所以言论自由的
6、5/5界限,只能是他人的权利或公共秩序,与言论所承载的信息的真假无关。那么为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要规定“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才受处罚,而不规定“散布言论”扰乱公共秩序应当受处罚呢?因为揭示真相而能够扰乱公共秩序,必定是有重大的灾害或危险即将或已经来临,需要警告人们躲避或迎战。例如电影院里失火,有人大喊“失火了”,结果观众逃离过程中发生拥挤踩踏事件导致数人受伤、一人死亡,这危害还不大吗?但是这总比没人警告导致更多的人烧死在电影院里好得多。政府不是上帝,它关心的不应当是真理而应当是公共利益。不实言论虽然带来了或可能带来混乱,但是如果因为它而避免了或可能避免另一种更严重的损失,
7、依照同样的逻辑也不应受到惩罚。当33言论带来比较复杂的后果时,是否扰乱了公共秩序应该计算受它影响而产生的正、负公共利益的总和。强调谣言所带来或可能带来的后果,是为了免于不必要的甚至危险的真假判断,并不是要求言论者对于谣言所带来的一切后果负责。违法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能够采取措施避免的损失的发生或扩大而未采取,则相应的损失不应由侵权人承担。造谣者散布谣言后政府能够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导致的损害,是不应该由谣言发布者承担的。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需要,判断一种言论是否扰乱公共秩序,应该采用“明显而紧迫的危险”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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