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2897540
大小:42.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2-17
《民法疑难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民法疑难问题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区别1、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可见,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可见,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属于违约责任。 2、产品责任需要有现实损害,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不一定需
2、要现实损害。chendeng 3、产品责任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一般先向合同相对人要求补救或赔偿。: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概念和区别? 法律教育网答疑老师Weiqing: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届满,丧失其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失效制度。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的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的经过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我们要注意:首先,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其次,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定失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延长,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3、延长。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chinalawedu.com最后,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是请求权(胜诉权)存续期间,诉讼时效消灭不行使的权利的胜诉权,即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不消灭不行使的实体权利本身,除斥期间乃在维持继续存在的原秩序;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斥期间则消灭实体权利本身,消灭时效乃在于维持新建立的秩序。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年的期间就是除
4、斥期间)8/8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l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主要方式:劳动生产;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埋藏物;善意取得等。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所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赠
5、与;继承;遗赠等。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①劳动生产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②收益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③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附
6、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这种方式是以原所有人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作为取得的前提条件的。继受取得的根据主要包括:8/8①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②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
7、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③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④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⑤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26l就民法而言,行为区分为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大类。所谓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