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间调班工作发生伤害算不算工伤

休假期间调班工作发生伤害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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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休假期间调班工作发生伤害算不算工伤清扫工被撞不幸身亡朱俊才系常州一家保洁公司的职工,主要负责从事道路清扫工作。2009年6月27日,朱俊才在该市延陵中路12号门口段道路上清扫作业时被赵中南驾驶的小型轿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身后留下妻子储代勤、女儿朱林、儿子朱仙。2009年7月17日,朱俊才的女儿朱林向该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经调查,于2009年9月25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认定朱俊才为工伤。工伤认定引起纷争谁知保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0年1月12日,常州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

2、工伤认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保洁公司仍不服,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根据保洁公司的考勤记录,2009年6月27日系朱俊才休假,其在未告知保洁公司并获得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同事调班,以致发生惨祸,故朱俊才不属在工作时间受伤,工伤认定错误。新北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所称朱俊才系擅自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

3、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凡排除了第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的不予认定的情况,不考虑受伤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与朱俊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朱俊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再次不服,上诉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终审裁判:朱俊才确属上班时间受伤,认定工伤并无不当。法官说法:实体法律规定和程序法律规定同等重要这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的特殊性是企业认为发生于职工休假期间的调班工作中,不应认定为工伤。一审法院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除

4、因醉酒导致伤亡的、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五种情形外,其余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保洁公司所称朱俊才系擅自调班,故上述因醉酒导致伤亡的、犯罪的、自残或自杀的情形皆被排除。结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凡排除了第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法定的不予认定的情况,不考虑受伤人的主观是否有过错,一律认定为工伤。这样认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二审审理认定的理由不仅在法律认定的实体法律适用上进行了说理分析,即朱俊才确属上班时间在工作场所,从事清扫道路工作职责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认定其是在工作时间发生

5、事故受伤并无不当,同时着重在程序上进行了说理分析。原劳动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本案中,朱林向原市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后,钟楼区人事劳动保障局就朱俊才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等事宜向保洁公司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调查,二审庭审中,保洁公司明确其是知道朱俊才家属申请工伤认定事宜的。但保洁公司在行政程序和原审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即朱俊才事故

6、发生当日系休假及私自调班,朱俊才不属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死亡的证据。因此,保洁公司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这也说明,工伤认定在程序上也是相当重要的。有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要切实重视工伤认定的程序规定,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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