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捐贈收支管理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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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中正大學校務基金捐贈收支管理要點修正前後對照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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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中正大學捐贈收支管理要點94年6月3日、93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討論通過94年6月20日本校第30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95年3月22日、94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95年4月10日本校第310次行政會議討論修正通過96年5月7日、95學年第3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96年10月23日、96學年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議討論修正通過96年11月12日本校第325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97年5月1日、96學年第2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97年5月26日第

2、332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第一條為廣籌校務基金收入,鼓勵各界對本校各單位、個人研究室捐贈,並妥善管理及運用本校捐贈收入」,特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十條暨「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訂定「國立中正大學捐贈收入收支管理要點」(以下稱本要點)。第二條捐贈收入:係指本校無償收受之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或債務之減少。第三條本校接受之捐贈收入為現金時,即開具捐贈收據,納入校務基金專戶;不動產及其他有價值之權利或債務減少,應進行鑑價,俟辦理登記或所有權移交完成後,由本校出具受贈收據

3、或證明文件,並由學校管理及使用單位依規定定期盤點及清查。第四條捐贈收入除建築工程、獎助學金、學生社團活動、急難救助及實物捐贈外之現金收入,均應提撥一定比率予學校,餘由指定單位自行運用。指名捐給校方暨未指定用途之捐贈收入,悉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年度結餘得結存下年度繼續支用。提撥一定比率之標準如下:一、未指定單位或個人研究室,僅指定用途者,提撥20%。二、指定單位或個人研究室,提撥10%。三、其他依校務發展需要規劃之募款專案簽奉核定,惟提撥比率不得低於10%。第五條本校依校務發展需要規劃各類符合捐贈者捐

4、贈目的之募款專案,均應提經本校資源開發指導委員會討論通過。第六條募款專案停止運作、設定科目經費未支用二年以上或捐款用途已不存在,應予註銷結案,其剩餘款額一律併入「校務基金」。第七條捐贈收入經費得作下列用途,其運用範圍如下:一、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之人事費及支應辦理捐贈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二、講座經費、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經費。三、出國旅費經費。四、公務車輛之增購、汰換及全時租賃之經費。五、新興工程經費、急難救助經費。六、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

5、。七、捐贈相關設備之保養維護及折舊費用之攤提。八、推動校友、社區服務及為增進捐贈收益所需經費。九、其他與推動校務發展有關之支出等。行政人員辦理捐贈收入業務,年度達600萬元以上有績效時,得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出申請,以當年度提撥學校之統籌款10%範圍內,經行政程序簽奉校長核准後支給辦理捐贈收入業務人員工作酬勞,惟每月支給之工作酬勞以不超過其專業加給之60%比率為限;本條第一項第一、二款之給與佔總額收入之比率上限為50%,由各用人單位依相關規定控管。支應編制內教師本薪(年功薪)、加給以外之給與及專案計畫工作人員

6、之人事費及辦理捐贈收入業務有績效之行政人員工作酬勞,應在不造成學校虧損及國庫負擔之前提下支給,其總額占5項自籌收入及學雜費收入之比率上限之規定,依教育部奉行政院核定調整。第一條前條各項支應原則,依據如下;一、專案計畫工作人員依「國立中正大學專案計畫工作人員僱用要點支給報酬標準表」。二、講座經費,依「國立中正大學研究傑出特聘教授設置辦法」、「國立中正大學講座教授設置辦法」、「國立中正大學設立院士講座經費補助辦法」、「國立中正大學傑出研究獎設置辦法」、「國立中正大學青年學者獎設置辦法」及「國立中正大學講座設置

7、辦法」支給。三、教師教學及學術研究獎勵經費,依「國立中正大學教師發表學術著作獎勵要點」、「國立中正大學教師優良教學獎設置辦法」支給。四、教職員出國觀摩及參與學術活動之出國旅費案件,校長依「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實施作業基金機關因公派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教職員工生依「國立中正大學學生參與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經費補助要點」、「國立中正大學國際學術活動經費補助要點」、「國立中正大學補助博士班研究生出席國際會議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五、公務車之增購、汰換及租賃經費,依「國立中正大學公務車輛購置租賃要點」支給。

8、六、新興工程經費,依「國立中正大學新興工程支應要點」支給。七、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依「國立中正大學因應自償性支出之舉借及其償還財源之控管機制要點」支給。第二條捐贈收入之收益收入支應各項支出,應編列預算,經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通過後執行,超預算執行之管理機制如下:一、捐贈收入之收益收入支應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及資金之轉投資、資產之變賣及長期債務之舉借、償還,原未編列預算或預算編列不足,而確實需於當年度辦理者,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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