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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管字〔2014〕48号安庆市民政局文件关于印发《安庆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民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公共服务工作的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宜政办[2014]4号)中《安庆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安庆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庆市民政局2014年4月21日—7—安庆市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13〕9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安庆市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暂行办法(试行)》(宜政办发[201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承担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公益慈善服务,具有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志愿性等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其业务范围包括: (一)扶老救孤、残疾人救助康复; (二)从事善事帮扶、义务志愿等公益慈善活动; (三)为劳动就业及教育培训,科学技术、社
3、科研究、环境保护活动,文化、教育、卫生、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以及婚姻、殡葬等活动提供服务。本办法所称社区社会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主成立或者参加的公益、慈善、社工、服务类社会组织。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公募基金会。第三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7—第四条 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县(市、区)级民政部门是同级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直接登记的
4、社会组织对应的有关部门为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可对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征询业务指导单位意见。第二章成立登记第六条除政治法律类、宗教类社会组织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宜代表机构等外,其他各类社会组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市、区)级以上民政部门直接登记。同一行政区域内,允许成立两个以上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组织。第七条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应当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除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取消开办资金相关要求外,其他类社会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申请成立的社会组织,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
5、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成立申请书、《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二)根据规定需要的《许可证》。(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四)发起人或举办者的简历情况及证明材料。(五)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7—、无正在或无受到刑事处罚以及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六)章程草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八)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不含社会团体的筹备成立、征求部门意见、现场勘查、公告等特殊情况时间),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
6、明理由。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成立登记:(一)拟设定的社会组织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申报时弄虚作假的。(三)发起人以及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基金会还应无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条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3个月内召
7、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7—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20天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凭登记证书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社会组织应当将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三条不具备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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