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臻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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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招商信诺[2018]意外伤害保险010号招商信诺附加臻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5.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4.请留意本附加合同中关于合同效力和保险期间的条款。2.6.请留意保险条款中特定用语的脚注及其

2、释义。您可扫描右边二维码登陆我方官方网站下载《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0083-2013)全文(PDF文件)。条款目录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7.基本保险金额1.合同的构成8.保险费的支付2.合同的效力第四章保险单借款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9.保险单借款3.投保范围第五章保险金申领4.保险责任10.受益人5.责任免除11.保险金申领资料第三章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12.诉讼时效6.保险期间1招商信诺附加臻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第一章合同的构成与效力1.合同的构成《招商信诺附加臻安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您方的申请

3、,经我方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2.合同的效力主合同效力终止(或中止)的,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或中止)。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效力不能单独恢复。主合同无效的,本附加合同亦无效。第二章保障范围及责任免除3.投保范围符合我方规定投保条件者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附加合同承担以下保险责任:一、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1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

4、方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自被保险人身故时起效力终止。二、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一)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3(以下简称“伤残标准”)中所列举的伤残,我方将按照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二)被保险人应在对该伤残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仍未结束治疗,应在第180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我方将根据鉴定结果给付

5、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对于第180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伤残标准完成前述伤残鉴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伤害程度未达到或不属于伤残标准中所列明的伤残类别与等级,我方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三)伤残标准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伤残标准相对应的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1.如果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的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发生在同一肢体或同一组织器官,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

6、若后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给付后次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减去前次航空意外伤残保1乘坐民航班机期间:指自被保险人踏入出发港的该次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本次航程最终目的港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被保险人在进入机舱前或离开机舱后所遭遇的意外伤害,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民航班机指合法从事商业营运且不限乘客类别的民用航空客机,其中商业营运指经过相关部门登记许可的以客运为目的的运输经营活动。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为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通过审查(标准编号为

7、JR/T0083-2013),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2险金的余额;若前次伤残项目的给付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2.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不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相同等级的伤残项目,我方将按照该伤残等级的上一级的给付比例给付航空意外伤残保险金,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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