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ID:32875948

大小:36.50 KB

页数:12页

时间:2019-02-17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_第1页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_第2页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_第3页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_第4页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综合服务,完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我省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

2、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前款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获得境外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等权益;(二)获得境外自然资源勘探、开发特许权等权益;(三)获得境外基础设施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四)获得境外企业或资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五)新建或改扩建境外固定资产;(六)新建境外企业或向既有境外企业增加投资;(七)新设或参股境外股权投资基金;(八)通过协议、信托等方式控制境外企业或资产。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各种类型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企业。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直接或间接拥有企业半数以上表

3、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支配企业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第三条投资主体依法享有境外投资自主权,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第四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第五条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第六条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称“省发展改革委”)在省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全省境外投资主管部门职责,对境外投资进行宏观指导、综合服务和全程监管。第七条投资主体

4、应当通过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以下称“网络系统”)履行核准和备案手续、报告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不适宜使用网络系统的事项,投资主体可以另行使用纸质材料提交。第二章境外投资指导和服务第八条投资主体可以就境外投资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政策和信息、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及产业政策,为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提供宏观指导。第十条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国际投资形势分析,发布境外

5、投资有关数据、情况等信息,为投资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投资合作机制,加强政策交流和协调,推动有关国家和地区为我省企业开展投资提供公平环境。第十二条省发展改革委在规定职责范围内,积极参与国家海外利益安全保护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投资主体防范和应对重大风险,维护我省企业合法权益。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第一节备案的范围第十三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核准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

6、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我省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省发展改革委。本办法所称敏感类项目包括:(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二)发生

7、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本办法所称敏感行业包括:(一)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三)新闻传媒(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本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直接以及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为项目投入的货币、证券、实物、技术、知识产权、股权、债权

8、等资产、权益以及提供融资、担保的总额。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咨询拟开展的项目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告知。第十五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备案申请。第十六条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备案申请。经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