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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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金[2007]1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

2、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金[2007]1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3、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金[2007]1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

4、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金[2007]1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

5、遵照执行。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文号:津财金[2007]13号发文日期:2007-10-17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现代服

6、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实施办法  根据《天津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财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为保证各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经济  (一)《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人民币,含本数,下同);  3.辖区以外投资者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不低于50%,并且辖区以外主要投资者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或净资产不低于6亿元;  4.

7、在辖区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  (二)《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地区总部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  2.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并且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总额不低于2亿元;  3.在中国境内外有3个以上投资或者被授权管理的企业。  (三)《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如果设立时不能同时具备条件的,可以在同时具备条件后,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优惠政策》所称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部聘用的部门副职以上或

8、地区总部聘用的副职以上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人员。  (五)《优惠政策》所称新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建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金融业  (一)《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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